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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金融危机看似已快速远离,但发展价值理念却从未被改写。如果我们选择更为真实的生活,而不是拥抱泡沫,那么就有必要来看看在这一年中,金融危机带给我们理念上的改变,那就是:我们需要通过理财创造稳固的财富生活。

  二、在主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十八岁生日或以后)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该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2)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12)按年付方式计算的主合同年保险费–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

  (3)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上述(1)和(3)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生存现金

  一、若被保险人生存且主合同仍然有效,则根据保险单上所载的主合同的付费年限,自付费期满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本公司将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等于基本保险金额的5%(百分之五)的生存现金予被保险人,直至主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二、若被保险人生存且主合同仍然有效,则本公司将于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岁后、七十岁后和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六十五岁、七十岁和七十五岁生日),除给付上述生存现金外,还分别给付等于基本保险金额的20%(百分之二十)的生存现金予被保险人。

  在生存现金给付期间,若被保险人身故,则主合同终止,本公司将不再给付生存现金。

  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在主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则本公司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主合同满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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