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5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缴费方式趸交
产品销售方式银保产品
对应投资账户
保险责任
航空意外身故、全残给付若被保险人发生飞机乘客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给付本合同红利增额(参见4.2“保单红利的领取”)与已交保险费二者之和的5倍的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但不超过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与100万元人民币之和。一般意外身故、全残给付若被保险人发生上述2.3.1“航空意外伤害身故、全残给付”约定之外的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如下约定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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