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险合同载明,崔某购买的保险合同期间为5年,自2011年9月17日起至2016年9月16日止。保险费为4万元,保险金额为4.2万元。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后,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非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的4倍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崔某家人认为,保险公司应该按照意外死亡进行理赔,便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结果质疑无据保险公司被判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法院审理时,保险公司称崔某系因病死亡。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未能提交其他有效证据对崔某死于疾病的观点予以佐证。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中意外死亡身故保险金的约定支付保险金共计16.8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崔某家属举证的相关录音录像资料、户籍注销证明、死亡安葬证明、理赔申请书等证据,已形成一个完整的链条,对于崔某2015年6月初死亡的相关情况予以证实,崔某应属于意外死亡,符合保险条款中关于意外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情形。保险公司虽然对户籍注销证明中注明的“意外死亡”提出异议,但其异议并无相应证据予以支持。
近日,新乡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来自:大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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