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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 分红型保险获利是否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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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庭审中,婚姻存续期间为个人购买分红型保险在离婚时是否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以及保单的现金价值应如何计算,成了争议的焦点,你觉得呢?

  案件还原

  夫妻离婚,分红型保险获利未分割

  去年1月,大婷跟大李离了婚,两人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

  离婚时,两人并未对家庭财产进行分割。2012年1月,大婷曾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分红型保险,保险期限是6年,基本保费为4.5万元,到期保险金额将达到4.8万余元。次年,大婷又在这家公司购买了另外一款分红型保险,保险期限同样为6年,基本保费1.9万余元,到期保险金额将达到2.1万余元。

  据大李讲,这两份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大婷。截至今年3月,两份保险的现金价值是6.3万余元。

  于是,今年3月底,大李将前妻大婷告上法庭,要求对这两份分红型保险进行财产分割。

  汉寿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法院判决

  分红型保险应属共同财产

  大婷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

  在庭审中,婚姻存续期间为个人购买分红型保险在离婚时是否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以及保单的现金价值应如何计算,成了争议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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