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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 分红型保险获利是否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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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庭审中,婚姻存续期间为个人购买分红型保险在离婚时是否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以及保单的现金价值应如何计算,成了争议的焦点,你觉得呢?
  法院审理后认为,大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A公司购买了两份分红型保险,该两份保险虽暂未到期,但其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应认定为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对于大李提出要平均分割该两份保险截至今年3月底的现金价值的诉求,法院应予以支持。因两份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均为大婷,为避免后续纠纷的发生,确定两份保单权利归被告享有,由大婷给予大李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50%的补偿。

  据此,汉寿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两份保险的权益归大婷所有,大婷补偿大李3.1万余元。

  说法

  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除了明确只有夫妻一方为继承人或赠与人的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本案中,重点主要在于婚姻存续期间为个人购买的分红型保险在离婚时是否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问题。这主要看购买保险的钱是夫妻共同生活收入,还是婚前个人无形财产的收入。如果是夫妻共同生活收入,应列入夫妻共同投资的财产。

  具体到本案中,大婷在婚姻存续期间为自己购买的分红型保险是一种有价证券,在大婷未到庭证明自己系以个人财产购买保险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大婷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保险,其保单的现金价值在离婚时亦应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至于保单价值,由于这种分红型保险的保单价值类似于银行利率,一直处于不断变化波动的状态,所以分割中应该对保单的实际价值予以分割。而在投保时的现金价值及未来到期的现金价值都不能确定的情况下,以能够确定的起诉时保单现金价值进行分割更符合法律原则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来自: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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