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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保险 不能盲目听信“高回报”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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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分红保险兼具保障和投资功能,分红保险的主要特点在于:投保人除了可以得到传统保单规定的保险责任外,还可以享受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即参加保险公司投资和经营管理活动所得盈余的分配。
 
  (二)红利的来源
 
  分红保险的红利来源于利差、死差和费差所产生的可分配盈余。
 
  利差,是指保险公司实际的投资收益率高于预计的投资收益率时所产生的盈余;死差,是指保险公司该险种被保险人的实际死亡人数小于预定死亡人数时所产生的盈余;费差,是指保险公司实际的经营费用低于预计的经营费用时所产生的盈余。其中,利差是红利的主要来源。
 
  由于人寿保险具有保险期限长、风险发生的不确定性等特点,因而保险公司在厘定费率时主要考虑三个因素:预定死亡率、预定利率(预定投资回报率)、预定费用率,而费率一经厘定,不能随意改动。但寿险保单的保障期限往往长达几十年,在这样漫长的时间内,实际发生的情况显然不可能同预期的情况完全一致,一旦实际情况好于预期情况,就会出现以上利差、死差或费差(反之称为利差损、死差损或费差损),保险公司将利差、死差和费差产生的利润按一定的比例分配给投保人,称做“三差分红”,这就是红利的来源。
 
  (三)梁某的行为构成对消费者的误导
 
  在本案中,梁某承诺的高额回报是将保证生存利益加上红利计算而来,其中红利是按回报率每年6%来计算,实际上红利部分是不确定或不能保证的,这根据保险公司经营状况来确定,既有可能比6%还高,也有可能比6%还低,还可能回报率为0,在回报率为0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当年就会没有红利分配。因此,梁某关于分红保险高回报的承诺事实上已构成了对消费者的误导。
 
  (四)投保单的法律效力
 
  投保单是投保人经过保险营销员的介绍后向保险公司提出要求投保某保险产品的申请,其目的是要求订立保险合同,因此,从法律上讲,它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发出的要约,投保人一经签署,对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依法具有法律约束力。这种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投保人不得擅自撤销或者变更,保险公司承诺时必须受投保单的约束,不得超出投保单的范围。因此,本案中梁某所述“投保单只是一份计划、草稿”是错误的,如属实,应认定构成误导。
 
  1、不相信高息“保险”,不接受保险营销员个人出具的任何收据、欠条,仔细查验投保单、保单、保费发票及印章真伪。
 
  2、不轻信保险营销人员宣传的其他投资理财项目,不接受“先返息”之类的诱饵,及时向保险公司客服人员核实所购买保险产品的真假。
 
  3、不与保险营销员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客服人员的电话回访,并如实反映保险营销人员宣传的“卖点”。
 
  4、不相信所谓的已停售、将停售的高息团体年金理财产品,个人投保团体保险风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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