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保监会发布保险业“十二五”规划,将“稳步推进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列为“十二五”时期深化改革的五大任务之一后,多年纷扰的保险营销员体制问题似乎尘埃落定,众人终于鸣金收兵,一心静观其成。
两会之际,保险周刊纵观近年关于保险的政协提案后发现,“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的相关讨论似乎已成昨日黄花。但以治理销售误导为代表,与保险营销员直接相关的政策迭出,在多方解读中,保险营销员是否有所建言?
销售误导植根于现存的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而这种体制曾经持续地推动保险业实现高增长,并深刻地塑造了当前的保险业格局。
所以销售误导现象也不可能像削苹果一样仅凭规范营销员的展业话术等技术性手段就能从保险业剔除出去。与此同时,除销售误导现象之外,保险营销员的法律地位、税收政策等一系列问题同样出自当前的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
治理销售误导,改革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的重点在于破除保险公司的渠道垄断。国内现有中资、合资、外资寿险公司共计61家,保险公司之间的渠道竞争、人才竞争不可谓不激烈,在“挖角”新闻频传的背景下,似乎与“垄断”这个词沾不上边。
但是作为一类行业主体,相比保险业其他经营主体来说,保险公司对整个个险销售渠道的垄断则是无疑的。每家寿险险企进入保险市场后的第一件事情就是逐层设立机构、建立自己的销售渠道。在相对雄厚的资本金以及产销互推的策略下,被严重拉长的销售链条在各个保险公司中建立起来。
最终,保险公司作为产品提供者,事实上垄断了全行业的销售渠道。而保险公司所建立的这种极长的销售链条在损耗利润的同时,也使得各保险公司对营销员队伍的销售指令很难精准地传送到处于这个冗长链条末端的营销员那里,种种信息的损耗,种种误读等等都避而没能免。
其实从2002年开始,面对营销员管理体制存在的弊病,保监会中介部就成立了相应的工作组展开调研。同年10月,保监会负责对《保险法》进行第一次修改,虽然未能明确营销员的法律身份,但重申并加大了保险公司对代理营销员的管理责任。
第二年,保监会提出把一部分优秀的保险营销员转变为公司员工;把一部分营销员分流到保险代理公司作为员工;一部分营销员可自愿注册为个人保险代理人,由保监会颁发许可证、工商总局颁发营业执照等三条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路径。这个方案当时也得到了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但操作层面的问题仍复杂而艰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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