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保险业改善居民收入流动性的作用,笔者借助一些研究成果来谈谈。其一,来自国外的多项研究发现,家庭主要收入来源者一旦去世,家庭剩余成员的生活水平下降程度平均超过25%,跌至贫困线以下的概率大为增加。寿险产品正是用于消除或减轻被保险人早逝对家庭收入造成的负面影响;其二,国内的一项研究发现,大病冲击使得农户人均纯收入降低5%-6%,负向影响将持续12-15年,大病冲击对中低收入农户的影响更为严重。丰富的健康险产品能够提高被保险人治疗疾病的能力,并在一定程度上对冲健康状况恶化带来的收入冲击;其三,国内另一项研究发现,灾难风险对穷人储蓄欲望的打击强于富人,造成穷人持有的财产份额更大程度的下降,进而更大程度地减少穷人的财产性收入。笔者相信,当我国的产险业得到充分发展,特别是我国的巨灾保险体系建立健全后,这一研究结论成立的基础将“不复存在”。此外,长期寿险和年金保险还具有在不确定的生命周期中改善收入分配的独特功能。
综上所述,保险业内在地具有调整和改善收入分配的作用,这是保险业社会管理功能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体现。那么,我国保险业应当如何更好地发挥这项功能?首先,继续做大做强保险业,不断提高保险产品的普及程度和我国的保险深度。其次,保险业改善收入分配的作用是基于其风险管理和经济保障功能,故应当更加重视发展风险保障型产品。最后,鉴于我国的城乡收入差距、地区收入差距均比较严重,保险业应当进一步开阔农村地区和偏远地区的保险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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