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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公司投资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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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我国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偏低导致了保险业规模扩张型的发展模式和可能出现的规模推动困境。客观现实对保险投资提出了紧迫要求。

  培育成熟的投资理念

  投资理念,是指投资行为追求的目标序列和达到这一目标序列的具体思路。投资理念指导投资决策,是保险投资行为的根本原则。这里所谓的成熟是指投资理念符合自身的行业特征,特别是依据自身负债和现金流的不同特性来进行投资决策。所有的投资行为都是为了追逐收益,这是资本逐利的本质所决定的,保险资金也不例外。但在投资对象的收益性、安全性、流动性这三者之间发生矛盾时,具体的优先顺序可能依不同的负债特征、不同的行业性质而各有不同。具体到金融业内部,从历史经验来看,银行资产管理偏重于确保流动性,证券资产管理偏重于追逐收益性,而保险资产管理则要分寿险与非寿险区别分析。

  寿险业的主要负债是各种准备金,通常准备金占总资产的80%一90%,其期限结构取决于公司的险种结构。通常而言,寿险长期险种占比较高,寿险业的主要负债相对于银行、证券行业,具有长期性的特征,因此寿险投资应首先关注安全性。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放弃一定的流动性。非寿险业的主要负债是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一般期限在1年以内;同时现金流出的不确定性大,决定了投资过程中应该首先关注流动性。需要澄清的是,非寿险业的可投资资金中也有长期部分,资本金、公积金、保险总准备金及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中的稳定部分都是长期资金,这部分资金投资时也应首先关注安全性。这就决定了我国长期寿险资金在投资时,要首先关注安全性,在投资对象系统性风险比较大又没有有效的转移手段时,应该放弃,短期保险资金投资时,要注意流动性,如果投资对象市场规模小,流动性差,则应放弃。

  进一步讲,对安全性应该有全面认识。首先,从保险企业的财务平衡角度出发,安全性是一个动态的概念,是指保险企业的现金流入,在现在和可预期的将来,能够满足现金流出的需要。这就要求保险企业综合考虑,以保险投资为手段之一,实现现金流入与现金流出在时间分布与流量上的动态平衡。其次,投资不可能没有风险,安全性是相对的概念,在不同的市场条件下有不同层次的内涵。在金融衍生产品市场不发达的前提下,安全性主要是指资产价格的系统性风险低,可以通过组合投资等方式分散非系统性风险。在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发达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套期、互换等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资产价格的系统性风险。因此安全性的内涵相对而言有所拓展,即使资产价格存在一定程度的系统性风险,如果能够通过衍生产品交易进行转移,也可以认为是安全的。

  建立和健全投资管控制度

  理性投资需要有理性的制度保障。一次或几次正确的投资决策,并不能证明理性投资,关键是要有健全的制度保障,能够将非理性投资行为的发生概率降到极限。综观国外发达保险市场上保险企业的实践,决策、执行、评估相分离的投资管控体系和多步骤的业务处理流程可以搭建起投资管控制度的框架,一些保险企业还设立了独立的投资管理公司来强化投资管控。目前,国内大的保险公司有些已成立了资产管理公司,来处理自身的资金运作业务。

  但是应该看到,投资管控制度是建立在现代企业制度下的一个具体的管理子系统,是与整个现代企业制度相配合的。如果没有企业的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立和激励与约束相容的现代企业制度,单纯的投资管控制度不能从根本上保证投资的程序合理与决策科学。因此,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健全投资管控制度的根本前提。

  进一步分析,从本质上讲,现代企业制度是一系列利益约束与激励关系组成的体系,其中主要的是剩余收益权的安排。如果缺乏对剩余收益的索取权,很难避免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因此,应该通过相关的制度安排授予资产管理者对企业剩余收益的部分索取权,比如给予股票期权或按投资业绩给予比例奖励,这样可以从根本上激励和约束投资管理者的行为,进一步保证理性投资的实现。

  另一方面,投资管控必须与产品设计紧密配合,因为投资操作要依据产品期限和利率结构所决定的负债特征来进行;而产品设计也必须依据公司自身投资管理的能力和效率量力而行。投资和产品开发两者之间任何一方的不协调举措,可能导致整个业务流程的脱节。比如产品设计过程中片面强调长期产品,而同时又缺乏适当的长期投资领域,单凭投资管理是难以避免经营风险的。当前,我国保险企业特别要意识到产品设计与投资管控之间相互的制约关系,在产品设计上量力而行,避免给投资管理带来过大的压力。

  选择适当的投资领域

  保险理性投资应该选择适当的投资领域。由于各国经济发展阶段、金融市场的风险特性存在差异,所以在一个国家保险投资的理想领域,可能并不适合其他国家。在保险投资领域、投资品种占比上的国际对比分析,很可能没有实际意义,甚至还可能带来误导。

  适当的保险投资领域应该具备以下条件:(1)合理的期限结构,能够与产险资金或寿险资金的期限结构相匹配(2)较小的市场交易成本,能够以较小的成本找到交易对手实现资产流动。(3)较小的市场系统性风险,否则风险无法得到有效的分散。(4)比较有效的市场监管体系。

  目前,保险资金直接进入我国股票市场已进入操作阶段,保险资金运作渠道拓宽,但我国股票市场,不仅存在国有股、法人股流通等较高的政策性系统风险,而且监管制度,信息披露规则等市场基础制度尚待完善,同时投机气氛较浓,上市公司治理低效,缺少长期稳定增长、分配红利的股票。股票市场系统性风险过高,长期投资收益率较低,特别是缺少稳定现金红利的分配,缺乏有效的金融产品冲抵股票市场系统性风险。以上因素都决定了当前的国内股票市场并不是保险投资的合理领域。一旦保险资金贸然进入股票市场,一则可能成为国有股、法人股流通后的高位接盘者,继银行、证券之后,成为第三个向低效率国有资本“输血”的金融行业;二则可能成为其他机构投资者转让“高位套牢”股票的对象,特别是在目前保险业投资管控体系尚不完善的前提下,经理人的个人利益冲动导致的机会主义行为很难控制;三则可能使得寿险公司成为股票市场价格的主要操纵者之一,因为这是获得更高投资收益的唯一途径。

  笔者认为,当前我国公用事业领域是保险投资比较理想的领域,一是该领域大都属于自然垄断行业,如水务、电力、道路建设等行业,收益安全稳定,且收益率较高;二是尽管公用事业的投资回收期较长,但是此类项目的转让拍卖交易成本并不高,实际流动性不低;三是这一领域的开放在即,有比较好的投资机会;四是这类企业普遍具有非常稳定的现金流。保险监管部门可以建议相关部门,设立专门的公用事业投资公司,通过向保险公司发行公共事业定向债券的方式,在进一步确保流动性的同时,间接地实现保险投资于公用事业。此举可以解决大部分城市公共事业建设经费不足的问题,更好地发挥保险业的社会功能,可谓一举两得。

  完善外部监管体系

  有效的监管体系是维扩保险理性投资的外部约束,从广义上也可以看作是保险理性投资的一个组成部分。当前有一种观念认为,应该放弃对保险投资行为的监管,并把它作为市场化趋势的一个方面。实际上,市场与监管总是并存的,并且二者共同发展,不能简单地认为市场化就是放松监管。当前,国际上对保险投资的监管不仅依然存在,而且有动态化、实时化的强化趋势。笔者认为,有效的保险业投资监管体系应该实现静态监管与动态监管相结合,行业监管与跨行业监管相结合。

  首先,要实现静态监管与动态监管相结合,建立和完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和现金流监管机制。保险投资的监管体系可以分为投资领域与比例限制、偿付能力监管等多个层面。其中,偿付能力监管是控制保险业投资风险的一项基本制度。一般而言,偿付能力监管确定了保险企业为承担未来应尽的偿付义务而必须持有的有效资产的最低限度。同时,偿付能力监管是定期对一个时点上的投资风险的监管,缺乏动态性。美国等一些保险市场发达国家已经将通过现金流监管等,逐步实现保险业投资风险监管的动态化。

  其次,要实现行业监管与跨行业监管相结合,建立和完善金融行业的协同监管机制。对保险投资的监管应该适应金融市场融合的趋势,从维系金融行业稳定的高度来实现监管的协调与效率。在现代金融市场上,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保险企业可以在多个市场上从事投资行为,这就要求多个市场的监管者之间统一监管政策,共享监管信息。比如,对保险企业在证券市场上的违规操作应该有明确的监管主体和监管措施,对保险企业异常的投资行为信息应该由在不同监管部门中实现及时共享。我国金融业监管部门之间协同监管的机制尚待建立。

  再次,保险监管部门可以将监管与指导相结合,引导保险企业树立成熟的投资理念,进行理性投资。比如通过加强对高风险投资行为的追踪监控;鼓励投资管控制度的建设与完善,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对建立了良好投资管控制度的保险企业鼓励业务发展,对投资管控制度不完善的保险企业限制业务范围;加大对保险业务资金管理人的监管,通过制定从业者标准和记录,防止个人机会主义行为。通过以上方式,引导保险企业建立理性投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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