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风险防范上看,《试点办法》第五条规定,私募债券应由证券公司承销,信托公司并没有承销的资格,只有购买中小企业私募债的资格,对于如此高风险的品种,购买者无法真实接触和了解发债主体,而只能通过公开的信息披露了解发债主体的情况,在对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监管几乎处于空白的情况下,作为承销商的证券公司是从发债企业拿钱的,证券公司只有债券是否能够卖出去的压力,没有兑付压力,在这种利益链之下的道德风险如何防范并没有更好的办法。如果要真实了解发债主体的情况,信托经理需要像基金经理一样进行大量繁杂而细致的实地调研,而且因为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债主体是中小企业,企业规范程度远低于上市企业,这种调研对于人力、物力、能力、体力的要求可能要比基金公司的调研还要高,以信托公司目前的人力和研究水平,肯定难以完成。虽然与许多信托产品的基础资产比较,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债主体资质与之有一定重合,但因为在信托公司自己的项目中,信托公司更接近融资方,更了解融资方,可以直接对话,便于风险控制;而购买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托公司则无法更多地了解和控制发债主体,因此对于风险的控制自然要弱很多。
从流动性上看,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流动性设计是最吸引信托公司的,也正是因为如此,一些信托公司人士希望中小企业私募债能够成为信托公司流动性管理工具。但将中小企业私募债与股票比较,无论在企业质量、监管要求、信息披露、市场认知度和接受程度等各个方面,中小企业私募债都难以与股票匹敌。因此从作为信托公司流动性管理工具上看,与其利用中小企业私募债进行流动性管理,不如用股票。事实上,一些信托公司人士也认识到了这一点,有信托公司人士表示,私募债交易频率比较低,小盘子私募债难以按日计算净值。信托计划买入后,估计倾向于持有至到期,或持有至信托计划核算日。因此对于信托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流动性设计或许只是个摆设。
此外,从心理上,有业内人士认为,在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分工上,券商做承销旱涝保收,但是却把风险抛给了包括信托在内的合格投资人,这样的买卖不划算。券商选择的企业,帮助企业发债又有大笔的收益,如果券商能兜底,比如像信托产品的优先劣后的分级一样,让券商做劣后兜底,这样才更公平。但是券商是否愿意兜底,有没有能力兜底又是个问题。
但是也有信托公司人士表示,中小企业私募债是证券市场的一件大事。为了把这件事做好,至少在开始的时候,在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中,会尽力选择那些资质好的企业。所以做前几单不会出什么问题。(来源: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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