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保险投资监管存在两大问题。一是险资渠道单一,导致赢利有限,也不利于进行投资组合,分散投资风险。保险公司投资渠道主要是购买国债或企业债券,银行存款,投资股票和基金,投资房地产或贷款。这些方式或是高风险,或是低收益,赢利性和安全性都不够,所以开拓新的更好的投资渠道以获得更高收益,对保险监管机构和保险公司来讲都是刻不容缓的。二是尽管保监会在总量上规定了险资投资股票比例,但仍需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在风险防范机制健全的基础上推进综合经营。今后保险监管机构要在总量上控制,做到放松投资方式,控制投资比例,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放松投资方式是指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进行的各种投资方式(比如买债券,投资股市,房地产,银行存款等方式)不过多加以干涉和控制(违法除外),让保险公司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当前的宏观经济走势选择最适合的投资方式。控制投资比例包括主体比和方式比。方式比是指对何种投资方式都要确定一个比较科学的比例,不能太大也不能太小,比如规定投资股市的资金不能超过总资金的35%,银行存款不能超过总资金的30%等等,这样将有利于进行投资组合,分散投资风险,获取最大投资收益。主体比是指对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方式比例要控制在比较小的范围,以抵御投资的高风险。如规定购买同一公司的股票不能超过投资证券市场资金的10%;对低风险,低收益的投资方式比例也要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如规定向同一主体贷款不能超过总资产的5%,存入同一银行的存款不能超过总资产的10%,投资同一房地产项目资金不能超过总资产的3%,这样才能从政策上更好地引导和帮助保险公司控制和防范投资风险。(来源:中国金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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