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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过失保险公司无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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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院经审理认为,阿锋投保日在2008年11月,但其父因酒精肝、HBV携带等病住院治疗是2002年8月,与投保时间相隔六年之久,且阿锋投保时已对父亲饮酒吸烟史进行了详细说明,并非故意隐瞒病情,厦门平保也未能举证告知事项与投保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遂作出如上判决。

  老人生前投保人身寿险,亡故后其家人却被保险公司以“隐瞒生前健康状况”为由拒绝理赔。老人家属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家属支付保险金12万元。

  2008年11月,阿锋在厦门平保为父亲投保了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险种,约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阿锋兄弟二人,基本保险金额12万元。在签约前填写的投保书中,阿锋注明了父亲有饮酒的习惯且有8年饮酒史及每天吸烟15支且有8年烟史,还注明未曾患过肝炎等信息。签约后,阿锋依约向厦门平保缴纳每月5000元的保费。

  2010年3月,阿锋的父亲去世。之后,阿锋向厦门平保提出理赔申请,厦门平保以“被保险人投保前存在有影响公司承保决定的健康状况而在投保时未告知”为由,作出了解除合同、拒付保险金、退还部分保费的决定。阿锋遂向法院诉请判令厦门平保支付保险赔偿金12万元。

  厦门平保认为,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确诊酒精肝、HBV携带而住院治疗,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被告有权拒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锋投保日在2008年11月,但其父因酒精肝、HBV携带等病住院治疗是2002年8月,与投保时间相隔六年之久,且阿锋投保时已对父亲饮酒吸烟史进行了详细说明,并非故意隐瞒病情,厦门平保也未能举证告知事项与投保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遂作出如上判决。

  -记者观察-

  保险公司应严把审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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