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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财富双账户少儿两全保险条款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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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你觉得呢?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止。

  2.2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3.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与当时个人账户价值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3.2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3.3持续交费特别奖金

  自第4保单年度起,在您交纳期交保险费后,如果下列条件均符合,我们将发放持续交费特别奖金,并计入个人账户价值。

  (1)本合同生效日起3年内的每一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在其约定的交费日期或其后的60日内交纳;

  (2)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已交纳,并且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在约定的交费日期或其后的60日内交纳。

  持续交费特别奖金等于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的2%。

  追加保险费和补交的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均不享有持续交费特别奖金。

  2.4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基本保险金额。

  ①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

  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1次。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本合同生效满1年;

  -在被保险人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申请;

  -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或已交满20年期交保险费。

  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您必须按照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从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生效。

  ②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合同生效1年后,您可随时向我们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1次。

  经我们同意后,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从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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