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责任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订立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合同的投保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合同由保险单(包括保单计划书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投保范围
投保年龄在出生满六十天至七十周岁之间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单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终止,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一、期交保险费
本合同所称「期交保险费」是指由投保人在投保时或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与本公司约定,按照投保单或批注上所载的交费方式、交费金额和交费年限所应支付给本公司的保险费。
二、追加保险费
本合同所称「追加保险费」是指由投保人在投保时或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期交保险费外向本公司一次性支付的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费支付
投保人可选择适用于本合同的交费方式、交费年限及交费金额以支付保险费,并在保单计划书中载明。
本合同采用期交交费方式,首期保险费应在保单生效日之前支付,其余各期保险费在保单计划书所载的保险费到期日或其后的三十日内支付。
投保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可以弹性支付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投保人支付追加保险费时,需经本公司同意。
在第一个保单年度内,投保人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部分提取保单账户价值以交足该期期交保险费。在第一保单年度后,本合同有应交未交期交保险费的,本公司不再提取保单帐户价值以交足该期期交保险费,但投保人若继续交纳期交保险费,必须先按照保单年度次序依次补交欠交的期交保险费,最后再支付当期应交的期交保险费;投保人补交欠交的期交保险费时,本公司在扣除欠交年度的初始费用后,将其余额全部存入保单帐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