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宽限期
若发生下列情形,本公司应书面通知投保人支付相关金额:
一、保单账户价值扣除保单贷款本息的余额,不足以垫付每月扣除额及应扣附加合同保险费时,本公司应通知投保人支付一笔金额,以符合最低保单账户价值的要求。
二、在本合同第一保单年度内,若投保人未依约定支付期交保险费,且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垫付该期期交保险费时,本公司应通知投保人交足该期期交保险费。
自上述情形发生次日算起的六十日为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本合同继续有效。若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在宽限期内支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余额存入保单账户,并从中扣除宽限期内欠交的每月扣除额及应扣附加合同保险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支付保险费的,本合同于宽限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合同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在扣除保单贷款本息后,将保单账户予以冻结而不结算利息与持续交费奖金。
第七条基本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称「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单计划书上载明,若该金额根据本合同其他条款的规定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作为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称「保险金额」是指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公司支付的保险金数额。
本合同提供两种保险金额类型供投保人选择:
一、保险金额A型
A型的保险金额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基本保险金额-保险金扣除额;
2、保单账户价值。
二、保险金额B型
B型的保险金额为下列两项金额之和:
1、基本保险金额;
2、保单账户价值。
投保人在投保本合同时可选择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金额类型,但需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承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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