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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足九年的保险被要求退保 具体原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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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两份保险,一份为期20年已交了10年,另一份10年已交了9年,结果在今年9月,投保人被保险公司告知,必须退保。到底是因为什么原因呢?

  那么,“多囊肾”究竟是何疾病,为何会被拒保?保险公司在核保上是否存在问题呢?

  该公司二核部经理陈艳芳称,多囊肾是一种家族遗传疾病,是肾脏发生多个囊肿,会侵害到正常的肾脏组织,使得肾脏发生病变,严重的话会引发尿毒症。陈经理明确指出,先天性疾病列入拒保范畴。但是,在保险合同上,她并没有找到相应的条款,对此,她答复,在保险合同上不可能把每种疾病都罗列清楚,在一开始投保时的健康告知问卷上有明确规定,先天性疾病不能参保。对于记者提出的“何不事先对客户进行一下体检”的问题,陈经理称,如果一开始客户说自己没有什么病,保险公司就不会再进行体检了,这是建立在诚信基础上的。

  对于这一答复,朱先生很是生气,要求把当时为他办理保险的那位工作人员找来对质,说明10年前办保险时的状况。但客服部张经理说,那位工作人员已经离职快10年了,而且现在她也不愿意来当面对质,只是在电话里表示她在为朱先生办理保险时,有问过朱先生的健康状况,是朱先生没有如实回答,她不存在失职行为。

  在这起纠纷中,究竟是消费者骗保,还是保险公司耍赖,看来得请“法官”来做娘舅了。各执己见的双方也都表示,如果实在协调不成,就只能走法律途径解决了。

  朱先生与平安保险公司之间的纠纷系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率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同时《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纠纷中,朱先生患有先天性疾病,在投保时未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该事实,保险公司依法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从整个案情资料显示,朱先生并非故意隐瞒事实,而是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该保险合同履行期限也较长,且在保险期限内并未发生保险事故,故朱先生在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保险公司退还缴纳的保险费。而作为人身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因为只有在履行了法定义务的前提下,自身的合法权益才有可能得到维护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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