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两岁多的女儿买了份10万元的人身保险,不幸的是,两年后孩因病故去,保险公司拿出免责条款拒赔。虽然一审胜诉获赔,但判决的赔偿金却比保单上少了一半。
近日,记者在河北黄骅法院采访时,了解了一起发生在2009年的未成年人保险合同纠纷案。
女儿保期内身故保险公司却拒赔
2007年11月15日,黄骅的孙庆(化名)在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泰康人寿沧州公司)为女儿投保了“安享人生”个人寿险(分红型),并指定身故后受益人是他本人,保险金额为100000元。之后,孙庆按保险单约定交纳了2300元保险费。
2009年5月19日,孙庆的女儿不幸身故,孙庆随即向泰康人寿沧州公司请求100000元保险金赔偿。可泰康人寿沧州公司却以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患有多种疾病,签订保险合同时孙庆未如实告知为由,拒不赔付。无奈之下,孙庆将泰康人寿沧州公司告上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泰康人寿沧州公司支付保险金10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至实际履行之日。
2009年8月,黄骅法院依法受理了孙庆与泰康人寿沧州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并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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