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潭县复兴镇村民马兴国身故后,家属向其参保的保险公司索赔5万余元,但保险公司只愿赔付1万多元,双方为此发生纠纷,2月8日,红花岗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为马兴国的妻子卢绍碧及两个子女,被告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原告诉称,马兴国生前去当地银行存款时,保险公司业务员在营业厅向他推荐保险。他花16000元买了一份银保合作分红险——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去年1月,马兴国独自去凤冈县亲戚家吃喜酒时,意外死在回家的路上。在湄潭警方没有查明死因之前,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根据保险合同规定,投保人意外身故后,保险公司将赔付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即50928元。没想到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当天的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代理人辩称,根据保险合同,如投保人意外身故,的确应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进行赔付。但是,马兴国死亡后没有进行尸检。至今,湄潭警方也没有查明其死因。而死因不明,则不能定性为“意外身故”。因此,保险公司只能赔付马兴国家属基本保险金额,即169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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