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霸王条款”再遭众人喊打――2011年9月19日,新华社刊发《按新车上险按旧车理赔――三大保险公司机动车保险“霸王条款”调查》,文章称,价值仅三四万元的旧车,须按十万元的新车价交纳保险费;而出了事发生全部损失却只能按旧车价理赔,这样的“霸王条款”在车险行业大行其道,广大消费者被无辜“吸金”。
同一天,本报也刊发报道《保险条款“移花接木”只为“多进少出”》,称一些保险公司按照商业医疗保险收取保费,却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理赔,这种“医保外用药不予理赔”的做法,明显是为了降低保险公司的风险,减少保险公司的义务,有违诚信原则。
保险公司的“霸王”姿态保持多年了。早在2004年,保险业十大“霸王条款”就曾被中消协点评。奇怪的是,若干年过去,痼疾未被治愈,衍生出的花样层出不穷,“按新车上险,按旧车理赔”和“医保外用药不予理赔”仅是其中两项而已。
见过保险合同的不少消费者都有类似感受:保费计算方法纷繁复杂,合同条款让人眼花缭乱,其中甚至掺杂了众多让人难解其意的行业术语,若非行家里手或存心找茬,普通消费者是没有能力、也没有时间和精力去逐条咨询、分析、解读的,更别提会进一步研究、质疑,提前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再日后受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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