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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受益人指定比法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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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02年,30岁的郭先生在儿子诞生时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50万元定期寿险和50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想若万一发生不幸可以给孩子一些保障,但投保时图省事将受益人指定为“法定”。2003年1月郭先生与妻子产生矛盾并开始分居,儿子也交由郭先生的父母照顾。

  债务清偿上也有差别

  除了家庭纠纷,债务清偿和税收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规定:“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如何指定收益人,结果完全不同。若指定为法定受益人,如果被保险人生前负有债务,人身保险身故金首先用于偿还其所负债务,剩余金额才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虽然在保险受益人的指定上两种方式从字面上解释都是将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等)。但两者有质的区别,后者是把保险金作为保险人的遗产来分割,而前者作为保险金的性质不会改变。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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