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家属:既然承保理应赔付
死者家属认为:保险公司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给我们核保,当初体检是保险公司做的,如果不合格为啥还要我们投保,业务员也没有详细告知我们应该注意的事情,现在人死了,他们要退保,如果被保险人活着呢,每年都收着保费,他还会说退保吗?
一直拖着不给解决,在规定的时间内不给我们赔偿和说法,他们的业务员还以我们这个事做宣传,说某某买了保险,死亡赔偿了12万,真赔了吗?这样做无疑是对我们更深的伤害。
既然保险公司把关进行的体检,并承保了,应该承担理赔责任。被保险人是在临近死亡前才查出来患有恶性肿瘤,我们也不知情,凭什么说我们隐瞒,我们不要求别的,就要求正常的赔付,要得到我们应得到的保障,如果我们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我们只能这样围堵下去。
保险公司:投保人有意隐瞒病史
平安人寿清河营销服务部的刘国英经理告诉记者,虽然保险公司和当事人签订了保险合同,但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在核查中发现被保险人投保前还有癫痫病和其它住院病史,由此推断,投保人是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所以保险公司理当拒赔。但当记者问起,保险公司是如何认定投保人是故意行为,是否有证据证实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就患有其它疾病时,是否已经传达到死者家属手上时,刘经理表示不太清楚,也没有书面的证明资料。
刘国英同时也表示保险公司理解死者家属的心情,但保险公司不能满足家属的赔偿要求,家属应该通过正规的渠道表示自己的诉求,可以到法院起诉保险公司,并愿意提供1万元的资金支持,让家属去起诉。关于业务员和死者家属冲突一事,刘国英表示因为整个事件影响到了业务员的正常工作,个别业务员情绪激动也是情理之中。
律师看法:拒绝理赔须有充分证据
就此事件,记者咨询了清河县清泉法律事务所主任武立泉,武主任对此理赔纠纷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如果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确实可以拒赔;但如果保险公司当初没有明确向投保人提示说明免赔条款,就应该承担赔偿义务,因为《保险法》第十七条同时也规定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对免赔条款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另外,死者的死因是恶性肿瘤,并非保险公司所说家属隐瞒的癫痫病,二者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既然保险公司的体检没有检查出被保险人患有恶性肿瘤,投保人在此之前也不知道被保险人患有恶性肿瘤,而后来被保险人患恶性肿瘤死亡,那就不存在故意隐瞒。除非保险公司有充分证据表明投保人故意隐瞒了病史,并且隐瞒的病史导致了被保险人的直接死亡,才能拒赔,否则就应该履行赔偿义务。(来源:新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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