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完成平安保险尽职调查的中金佳泰PE基金与中信产业基金三期人民币基金,与保险资金失之交臂。
究其原因,在于今年7月发布的《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第六条规定: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必须满足“非保险类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不得实际控制该基金的管理运营,或不得持有该基金的普通合伙权益”相关要求。
这意味着,由银行、信托公司与券商发起的PE基金将无法接收保险资金作为LP(基金有限合伙人)。
前述两只基金,正是分别由中金公司与中信证券作为GP(基金普通合伙人)发起的PE基金。
在险资与金融机构系PE基金渐行渐远同时,保险公司以GP身份发起PE基金,已成“星星之火”,尽管它同样面临诸多监管模糊地带,急需厘清。
尽职调查后突然离场
“7月中旬我们忽然被告知,不再和非保险类金融机构及子公司发起的PE基金谈募资,监管部门不再允许险资投资这类PE。”一家接近平安保险PE投资部的人士透露,平安历时数月针对投资中金佳泰PE基金与中信产业基金三期人民币基金所做的尽职调查,前功尽弃。
他说,险资在尽职调查后突然离场,等于PE管理团队必须重寻LP出资,涉及众多违约隐性成本。
国创母基金的重新募资道路就走得相当艰辛。2010年7月的第13次苏州工业园区中国新加坡联合理事会协调会议上,相关部门提出,支持苏州工业园区与国开行联合中国人寿、中国再保险等共同发起设立股权投资母基金和创业投资母基金。
当时,国寿、中再与国创母基金已签订投资意向协议,但国创母基金由国开行旗下国开金融与苏州创投组建,若按《通知》第六条,发起方背景就不符合要求。最终,国创母基金两年等待无果,重新寻找民营企业资金替代险资。
在上述人士眼里,保监会要求险资不得投资银行、信托与券商发起的PE基金,主要是基于险资投资安全的考量。按2010年9月出台的《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保监会要求险资所投的PE基金必须按季提交运作报告、提前报告基金投资的重大项目、确保保险公司在基金投资委员会拥有足够话语权,在险资退出时享有优先偿还与提前赎回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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