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此以外,由于资金池类理财产品多属于表外理财产品,投资方向又不透明,很大程度上可以躲开监管视线,目前主要靠银行的“自律”制度来管控风险。银监会当然不希望上述风险有可能发生,所以要加强监管,要求透明,防患于未然。
保险产品或将受益
一、信托规模会放缓。近年来信托业发展很快,而银行作为中国最重要的募资渠道,起到了关键作用。具体来讲就是,银行以理财产品的名义募资然后投资于某个单一信托计划。据统计,2012年末银信合作规模约2.03万亿。而这种银信合作类业务在《通知》颁布后将受到影响。但对于信托公司来讲,单一信托的募资受到影响,集合信托计划的需求却有可能会上升。比如相对“高”收益的短期银行理财产品将减少,那么由信托公司发行的6个月资金池类集合信托计划也许会受到青睐。
二、利好券商资产证券化产品。对于券商来说,受冲击较大的是银证合作的通道类业务,2012年末此类银证通道业务约1.6万亿;但由于券商相互竞争激烈,这类业务佣金率目前已经低于万分之五,虽然规模较大,但对券商的业绩贡献很小,所以影响较小。随着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放开,未来非标产品会通过资产证券化的形式转化为标准化产品,并且仍能提供高于普通债券的收益率,其有望成为银行理财的新宠。
三、保险产品将受益。如果未来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有所下降,将使其与寿险产品的收益率差距缩小,当差距小于100BP时,消费者心理可能发生变化。尽管收益率仍小于理财产品,但考虑到其具有额外的保障功能,消费者会认真考虑是否会购买寿险产品。因此,从此逻辑来讲,《通知》的颁布实质对寿险业务增速的修复有利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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