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市民苏小姐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女性重大疾病险,期望他日不幸患病仍能有所保障,岂知6年后她因患脑垂体腺瘤进行伽马刀治疗,却被保险公司以“未接受开颅手术不算重大疾病”为由拒绝赔付,双方最终对簿公堂。经历近两年的官司后,日前惠州市中院终审判决保险公司败诉,应向苏小姐支付8万元赔偿款。
缘由:保险公司拒担责任成被告
2003年1月15日,苏小姐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康乃馨终身女性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保险期限为终身,保险金额为10万元。根据保险合同,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为初次发生一类重大疾病,且从确认之日起28天后仍然生存,保险公司必须按照保险金额的80%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从保险金额余额中扣除相应的部分,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也随之终止。签订相关合同后,苏小姐依约向保险公司逐年交付保险费。
到了2009年,苏小姐经医院诊断确认患上垂体微腺瘤,并在武警广东省总队医院接受了伽玛刀治疗(放射治疗)。手术后,苏小姐拿着合同来到保险公司索赔,让她想不到的是,保险公司却以苏小姐虽得脑肿瘤,但只进行伽玛刀治疗,未接受开颅手术为由拒绝赔付。保险公司称,合同约定了被保险人患良性脑肿瘤必须接受开颅手术才属于保险事故,苏小姐患良性脑肿瘤,只经放射治疗未接受开颅手术不属于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由于多次协商无果,苏小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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