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庭审过程中,双方争议的问题是苏小姐患垂体微腺瘤行伽玛刀治疗是否属于重大疾病?保险公司还提交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07年8月1日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意在证明2007年后苏小姐所患疾病已经不再属于重大疾病。然而,法院对保险公司的抗辩未予采信,理由是双方在2003年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出具的《康乃馨终身女性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条款》未明确将垂体微腺瘤排除在良性脑肿瘤之外,而规定患良性脑肿瘤必须接受开颅手术治疗才能列入重大疾病范畴。在双方签约之时,这一约定与当时的医疗核心技术和医疗知识背景相关,但到了2009年,苏小姐患垂体微腺瘤,医院未建议其选择开颅手术,而只需进行伽玛刀治疗,这并不意味着她所患的垂体微腺瘤并非重大疾病,在某种程度上,这是医学技术的进步降低了治愈这类疾病的风险,在放射治疗即能达到理想治疗效果的情况下,苏小姐没有必要接受开颅手术。
对于保险公司出示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法院认为,在双方签约4年之后,保险公司以其行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来约束此前签订的保险合同明显违反了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应当受到法律的支持。因此,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关责任,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日前,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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