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到寿险产品的比较优势,或者说是寿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我们就应当进一步思考,寿险公司在经营投资型产品时,应当格外关注的潜在客户需求是什么?在林林总总的客户需求中,寿险公司经营投资型产品更应当关注的是广大潜在客户的养老需求。首先,养老需求本身更加关注对未来现金流入的安全性(稳定性),而非高回报;与此同时,为满足养老需求,需要事先对未来的现金流进行合理的规划,因而对流动性要求较低,而这些正是寿险投资性产品的比较优势。其次,目前中国的潜在养老需求巨大,为寿险公司提供了广阔的发展前景。另外,关注养老需求也符合国家对寿险行业的产业政策的精神,国务院2008年出台的《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保险行业要“积极发展个人、团体养老等保险业务”。
那么,《通知》中涉及的高现金价值产品是否能够真正满足客户的养老需求。首先看收益性,高现金价值产品往往在不提高定价利率和整体费用率水平的前提下,通过各种人为方法拉高头一两年的退保现金价值,而退保现金价值只有在退保的时候才起作用,如果保单持有到期,这种头一两年的高现金价值设计对整体收益率是没有帮助的。对于分红产品,这种高现金价值设计还可能影响公司的投资安排,反而有可能降低保单的分红水平,从而导致整体收益率降低;再看收益的安全性(稳定性),保单过早的退保,其退保金所带来的收益会随着退保时点的不同而不同,但往往都会低于保单满期所带来的收益,因而收益的安全性(稳定性)也就无从谈起。那么流动性呢?有人会说高现金价值设计提高了保单的变现能力,从而提高了流动性。笔者认为这一说法有一定的道理,但却没有抓住养老需求最根本的需要:客户购买养老险是对未来退休生活的安排,是对个人财务的长期规划,这种安排与规划不应该朝行夕改,而养老钱也不应该随意动用。另外,如果客户确实因为某种原因急需用钱,也可以通过产品设计中的保单贷款条款予以解决,否则一旦退保,则意味着客户的彻底流失,在保单生效之初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完全浪费,形成客户和公司双输的局面。
总而言之,寿险公司如果仅仅为了业务规模,盲目推出高现价产品,试图与短期理财产品争夺业务,则有自废武功、舍本逐末之嫌。笔者认为,面对“余额宝”现象等金融服务领域的新发展,寿险公司在苦练内功,强化自身比较优势的同时,更应该利用互联网等各种平台,培育客户的风险意识,宣传自身的比较优势,并通过“余额宝”这样的销售平台来降低销售成本,只有这样才能实现自身可持续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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