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高现价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保险公司资本金的2倍以内;超过的部分,其最低资本要求将予以提高。
保监会以偿付能力充足率作为核心指标,偿付能力充足率等于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除以最低要求资本,因此提高最低资本要求,就会降低偿付能力充足率。
对2013年度高现价产品保费收入高于当年末资本金2倍的保险公司,给予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高现价产品年度保费收入超过基准额的部分,其最低资本要求将予以提高。
此外,保监会还要求保险公司每季度报送《高现金价值产品情况报告》、对分红险、万能险产品形态的高现价产品,如有区别于其他产品的投资策略等,应单独设立子账户独立核算。
相较《征求意见稿》,正式出台的《通知》尺度有所放松,从“彻底关闭”到“有条件的放开”。
之前《征求意见稿》中最严厉的一条是,“佣金费率不得高于附加费用率”。由于高现价产品的附加费用率通常只有0%-0.5%,而银保趸交分红险的佣金率一般要在3%以上,万能险也一般在1%以上。一旦附加费用率不足以支付佣金费率,相当于叫停了高现价产品的销售。《通知》改为较为宽松的“佣金或手续费超过定价时附加费用率或初始费用的,应附董事会书面决议”。
《征求意见稿》指出对于已销售的高现价产品,其准备金超过全部法定准备金30%以上的,要计提额外的最低资本。《通知》中,该项规定给了五年的过渡期,对于该产品保费收入超过资本金2倍的部分,逐年增加额外的最低资本。计提临界值也从挂钩准备金变为挂钩资本金。
有分析师预判,《通知》对上市保险公司影响不大,既符合销售的门槛,也不会提高最低资本要求。但小型保险公司将受到较大影响。
中小险企苦衷
“相对于最高百分之11%的银保渠道获取成本,通过互联网渠道就算7%的投资收益,他们付出的保费获取成本也不过8%”有珠江人寿内部人士对记者直言,网络渠道的保费获取成本要低于银保渠道,其中还包括了可实现的预期收益,且可以产生盈利。
一个明显的事实是,近两年寿险保费增速越发趋缓,难以站上两位数增长平台,尤其是银保新单业务下滑严重。对于大型寿险公司而言,银保新单业务下滑尚可接受。因为主要依靠个险渠道销售的期缴保单底子较厚,即便新业务一单不做,往年保单所形成的续期保费仍能满足给付要求。
2013年半年报数据显示,太平洋人寿在“聚焦营销渠道、聚焦期缴业务”发展策略下,虽然银保业务下滑,但还是凭借个险业务的优异表现实现了1.9%的保费微增长。其中,个险业务同比增长16.5%,个险新单收入达到80.4亿元,同比增长10.3%;个险领域一直领先的平安人寿,其个险领域的表现也不逞多让。上半年平安人寿个险渠道实现规模保费1147.72亿元,同比增长12.1%;同期,新华保险个险渠道实现保险业务收入252.61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9.7%。表现乏力的中国人寿亦是在个险首年保费、期交保费等关键指标上实现了微增长或打平。
大型寿险公司个险渠道的优异表现多是历史原因塑造,后来的市场进入者早已失去争夺个险渠道的机会,这部分进入者即是中小寿险企业。无力个险渠道,新政下的银保渠道亦难有插手之力,依靠银保趸交业务的新设公司的现金流何以为继?
即便看到了风险,一众险企还是大力推动高现价产品的销售。期间,冲规模可能只是一方面原因,缓解现金流也是不容小觑的一面,尤其是对小型寿险公司而言。
有券商分析师表示,高现价产品将长期人身险产品短期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消费者短期保障、理财、资金流动需求,但在销售、投资、核算等环节存在一定问题,易产生费差损、资产负债错配与流动性风险。“高现价保单对保险公司新业务价值贡献较低,一年后退保率较高,如果中介手续费较高,保险公司基本只能赔本赚吆喝,难以持续。”
值得关注的还有,保险公司这类产品的规模做得越大,偿付能力就消耗得越快,对资本金的需求就越多,将需要不断补充资本金。
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在2014年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指出,一些保险公司的高现价业务,存续期通常为一两年,甚至只有三个月,而匹配的资产一般超过两年,这种借短贷长的资金运用形式很容易出现流动性风险。
有数据显示,2013年高现金价值短期业务规模将近2800亿元,占全行业保费收入1.1万亿元的2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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