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内经济的快速增长,社会财富的日益增加,闲置资金也随之增多,老百姓不再满足于把钱存在银行里获取利息,却又窘于缺少专业的理财知识和经验,因此急于委托他人帮助投资理财。然而,或是基于对盈利能力的自信,或是为了吸引客户获得更多的收益,一些受托人往往夸下“只盈不亏”、“零风险、高收益”的海口。殊不知,美好承诺的背后往往会遭遇惨淡的现实。委托行为不规范、协议内容不合规、法律制度不完善等问题,让许多委托人的钱款最终血本无归……近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法官通过对委托理财纠纷案件的审理分析,提出应从制度层面着手,完善委托理财的法律环境。
委托熟人炒期货百万富婆变“负婆”
已过天命之年的袁某经过几十年的打拼,积蓄不少,成了“富婆”一个。
2012年3月,在与相识多年的好友陈某聊天中,袁某得知陈某认识了“全国排名前十的期货投资专家”,由专家掌盘,炒期货只赚不赔。心动的袁某提出,自己愿意出钱,全权委托给陈某进行期货投资。后考虑到陈某只是一个家庭主妇,无固定收入来源,其夫刘某则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为保险起见,袁某要求用刘某的名义在期货交易公司开户,自己将钱汇入该账户,由陈某进行理财。
陈某一口答应袁某的要求,并当即对袁某许下三个口头承诺:一、保证本金安全;二、保本的前提下,期货所得收益由袁某跟陈某进行六四分成;三、每月分红。2012年4月,陈某让丈夫刘某开好户后,便接受了袁某等人共600余万元的资金,其中袁某出资122万元。
第一个月下来,盈利不多,陈某拿出了15.8万元进行了分红;第二个月,情况好转,盈利97.6万元。袁某拿着分红,心情着实激动:“陈某果然认识专家。”陈某也洋洋自得,在袁某等人面前继续吹嘘:“我可是请了两个操盘手操作的,他们都是这个行业内的专家,都有内幕消息,肯定能赚钱。”
但是,第三个月、第四个月甚至第七个月过去了,陈某再也没有进行分红。着急的袁某拼命打陈某的手机,却一直无人接听。袁某再给其他委托人打电话,却得知“我们都上当了,陈某根本不认识专家,钱被她自己给挥霍了。”
眼看不仅没钱赚,自己都要成“负婆”了,再也坐不住的袁某赶紧叫上其他委托人,一起前往陈某家中“讨说法”。袁某等人将陈某围堵住并直接拉往派出所。在派出所民警的调解下,陈某承认,由于投资失误,如今账户上仅剩80万元了。
袁某等人群情激愤,他们要求陈某返还本金:“没赚到我们忍了,但本金一定要退还给我们。当时可是说好了的,是保本操作,本金要分毫不少!”
那保底条款到底有没有效呢?
■法官说法
保底条款不保底
理财失败导致受托人不能返还委托人本金是纠纷发生的直接诱因。如果委托资金能够保本返还,委托人总体上还是能够接受的。因为虽然没有产生盈利,但毕竟没有出现亏损,但是,一旦本金不能返还,委托人往往不能接受,就会认为自己上当受骗。
保底条款这种旱涝保收的约定在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一般应当被认定为无效。一方面,从社会经济角度看,保底条款违反了市场基本规律。保底条款具有极强的信用投机色彩,在高风险的金融市场下,只盈不亏的零风险投资不可能存在,也不允许存在,这与投资行为的本质相矛盾,也有悖市场经济基本规律,更容易助长投机行为和非法交易行为的产生,加大市场泡沫并引发金融风险。此外,保底条款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在民法中,平等的合作关系应是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而不能是将投资风险全部转移给受托人,而委托人投资的资产只盈不亏,这种民事权利义务的配置极不对等,虽然形式上是意思自治的体现,但实质上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则。
另一方面,从具体法律规定看,我国现行的民商事法律法规对保底条款效力持否定态度。其中,证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29条第2款规定:“期货经纪公司不得向客户作获利保证或者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不得接受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纪组织以个人的名义委托进行期货交易,不得将受托业务进行转委托或者接受转委托业务。”此外,《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也规定,从事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和人员不得向投资人承诺证券、期货投资收益,以及与投资人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虽然上述规定针对的是证券、期货公司,范围有所限制,但不难看出,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投资保底条款的效力是持否定态度的。
表面上看,保底条款可以对委托人形成投资激励,同时也可以对受托人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但是,在风云变幻的证券期货市场中,各种风险隐患无处不在,受托人的保底承诺往往难以兑现。一旦出现亏损,投资者不但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获得保底收益,而且有可能连本金的同期银行利息也无法拿回。
责任分摊起争议双双担责品苦果
在派出所时,袁某等人义愤填膺,迫于压力,陈某写下承诺书,承诺将剩余的80万元按比例归还给投资者,被自己挪用的50万元补足后也按比例归还,其余损失由陈某承担60%,委托人承担40%。但事后,陈某并未兑现承诺。袁某便一纸诉状将陈某及刘某告上了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要求陈某履行承诺书。
庭上,双方剑拔弩张,各执一词。
“账号我是交由两名专业操盘手进行投资操作的。”陈某说:“亏损是由于市场系统性风险而导致的,并非我失职。”她又补充道:“我本人在这次投资中也亏了不少钱,如果亏钱就是受骗的话,那我也是受害人。”
“她根本不认识所谓的专家,她将集结而来的600余万元全部放在刘某开设的账号上,自己进行操作。”袁某反驳道:“在这8个月期间,她隐瞒了期货投资亏损的事实,还假装进行分红,不仅如此,她还抽逃资金,拿出50万元供个人消费。”
对此,陈某声称:“我家里装修房子需要用钱,我对期货走势无法预知,并不存在抽逃的问题。我也没有口头承诺只赚不赔,别说我跟袁某没有签订协议,即使有书面协议也是无效的。”
双方你来我往,都要求对方承担亏损的责任。
“袁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对期货的操作风险应当明知,对亏盈也应当有承受能力,她是委托人,应由她自己承担责任。”陈某说。
“如果不是陈某承诺只赚不赔,我能放心将这么多钱委托给她打理?”袁某愤怒至极:“她必须负全部责任。”
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陈某答应返还袁某本金28.4万元,亏损款项双方各承担50%,陈某还应赔偿袁某46万余元,合计75万余元,按66万元结算,由陈某及其丈夫刘某分三次偿还。若到期不足额给付,则袁某有权按未给付部分及违约金15万元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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