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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这种情况 投保人真的没理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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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但对其条款中的概况性条款(概况性条款指的是保单询问表中所列的“其他”或者“等”字样的兜底条款,投保人并不知道具体内容)没有告知的义务,如果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赔付,属于违法行为,你觉得呢?
  有一种例外情况:如果投保人能提供证据证明非本人意愿,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保险销售人员存在欺诈,威胁等行为,保险合同可视为无效。

  2)如果销售人员代替投保人签名,保险合同视为无效,除非投保人同意其代为签名,保险合同方可生效。

  情景3:购买保险时先划款后核保,也就是说投保人的保险资金先被划走,那么从核保开始到保险合同正式成立之前投保人发生意外情况,保险公司赔不赔?

  投保人权益:只有保险合同成立(以保险生效日期为准),保险公司才开始对被保险人出险负有赔付责任,核保期间保险合同还没有正式成立,所以投保人在核保期间发生的意外,一般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注:核保期间是指保险公司因保险需要对投保人是否可以参加其保险而做出决定的时间。

  但有例外情况:如果保险公司核保超过了保险行业同类保险的一般期间,则可视为核保超时,法律认为核保超时视为保险公司同意给投保人承保,此情况下,保险公司要对其保险责任负责  情景4:保险公司的免除责任字写的太小或者没有明显标出,投保人没看情况条款内容,这个责任算谁的?

 

  投保人权益:保险公司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要有“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无效。因此如果投保人在签订合同时,保险合同上对免责条款没有粗体加黑等字体来凸显,保险业务人员也没有给投保人阅读免责条款内容或者通过投保人签字来确定投保人被告知的内容时,投保人可以按照新保险法司法解释进行维权。

  注:以上内容的解读来自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和参考法律专家的观点。

  新保险法增设了不可抗辩规则,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此规则对于长期人寿保险合同下的被保险人意义重大,可有效保护其权益,填补了现行保险法的空白。

  新保险法对于保险赔付的流程也有了新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来自:全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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