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大信息披露力度,为保险消费者合理做出消费选择提供帮助。一是及时披露投诉情况。按月按季发布行业投诉数据,并重点通报消费投诉较多的地区和公司,监督公司及时解决消费者诉求并认真整改。二是编制并发布保险消费者信心指数。借鉴国内外相关指数编制经验,委托专业市场调查机构开展问卷调查,围绕保险环境信心、消费信任偏好、保险业信任度、保险消费意愿和行业运行状况五个一级指标,跟踪观察和定量分析保险消费者的感受和诉求。2016年3月我们发布了首个信心指数,今年3.15期间我们将发布2017年度保险消费者信心指数。通过建立长态化发布机制,使信心指数成为保险企业自我检测的“温度计”,成为保险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的“指南针”。
三、坚持“保监会姓监”,始终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保持高压态势
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是保险监管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党和人民对保险监管机关的重托。保监会消保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不折不扣地执行会党委的各项要求,依法严肃查处各类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
(一)深入开展“亮剑”行动,有效震慑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自2015年起,连续两年组织全系统开展集中打击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亮剑”行动,对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一是广泛覆盖。根据消费投诉、舆情监测、非现场监管情况选取现场检查机构。2016年选取了24家法人主体的70余家分支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涵盖了投诉多、业务量大、分支机构多的主要保险机构。二是精准打击。围绕保险消费者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电话销售和网络销售渠道业务专项检查,重点打击欺骗保险消费者、向投保人隐瞒重要情况等销售误导行为。三是联合发力。由保监会消保局牵头,全国36个保监局统一行动,采取授权检查、联动检查和指定检查三种方式,2016年共派出71个检查组,投入检查人员385人次。四是严肃处罚。重在处上下功夫,不仅对直接责任人予以重处,同时严肃追究公司高管人员的责任。2016年度已对25家机构及17名个人做出行政处罚,处罚金额共计382.8万元;拟对50家机构及81名个人做出行政处罚,拟处罚金额共计1093.5万元。通过严查重处,倒逼保险公司在前端采取整改措施,依法合规经营,真正履行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主体责任。
(二)建立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从源头上遏制保险销售误导行为的发生。治理销售误导问题,既要加强事后监管,依法严肃查处已暴露的销售误导行为,使误导者付出沉重代价;又要加强事前事中监管,规范保险销售行为,防患于未然。为此,我们在广泛听取业内外意见基础上,制定了《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利用技术手段采集影音图像等方式,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中的关键节点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动作,实现销售行为可回访、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通过对保险销售行为的事前事中控制,防止销售误导问题的发生。
(三)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良好环境。一是启动保险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争取到国家发改委专项资金支持,将建立起涵盖保险经营者、从业人员、中介机构等各类主体及人员的信用信息系统。二是与有关部门建立保险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完成起草《关于对保险领域违约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将对保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与最高人民法院、工商总局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
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没有终点。2017年,我们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保监会党委工作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坚持为民监管,通过建立保险服务标准、开展保险服务评价、加强保险理赔监测、改善投诉处理,督促保险公司改进提升服务供给质量落实“保险业姓保”,借助加大监督检查、推进透明度监管、加强消费者教育和推进保险信用体系建设严厉打击和约束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突出“保监会姓监”,忠实履行好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天职,为“保险让生活更美好”保驾护航。(来自:同花顺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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