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先生说,这个回访电话已经确认是没问题了。但是当孙女士要保险公司出示回访电话的时候,钱先生则推脱说,“这个需要通过法律途径。”
焦点
1
银监会规定:
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
2010年,中国银监会发布了《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规定“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混淆销售,不得将保险产品收益与上述产品简单类比”、“应当向客户说明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等等。
孙女士把银监会发布的这份通知打印下来,并用紫色的荧光笔画标出上述的具体规定。孙女士称,蔡小姐是保险公司的人员,但是她却在银行营业厅推销保险产品,而且蔡小姐将保险与理财产品的收益做比较违反了上述的相关规定。
对于蔡小姐的身份,南都记者已经向该民资保险公司核实,蔡小姐是该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
在该商业银行为其代理保险产品期间,蔡小姐负责对接该支行的业务。
蔡小姐作为保险的工作人员,但是她却在银行销售理财产品,这一点是不是违反了银监会的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呢?对此,钱先生给出的说辞是,“不是不行。保险法规定,在特殊的时间段,保险公司的服务人员可以在银行网点服务。”
对于钱先生所说的规定,南都记者咨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于海纯之后发现,事实并非如此。于海纯表示,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在银行网点工作”没有禁止性规定,但是银监会发布有相关文件,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
2
2016年开始
深圳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和代销产品销售实行“双录”
2015年6月,中国银监会下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管理有效防范柜面业务操作风险的通知》,要求加快推进银行理财产品和代销产品销售录音录像工作,录音、录像资料应能完整客观、清晰可辨地记录业务或产品介绍、相关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客户确认和反馈等重点环节。
从2016年1月开始,深圳的商业银行正式实行“双录”。深圳银监局要求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的时候,一定要在专业、规定的房间内按照录音、录像等程序进行规范交易。在此之前,商业银行之间并没有统一、规范的销售流程。不过有一些商业银行为保障客户的权益,会制定一些内部的销售规定。
李先生表示,该商业银行内部规定,合同的签署,只有在D柜柜台工作人员或者理财经理面前签署或者由他们主导才符合销售流程,这样的合同才生效。因为他们比较专业,接受过专门的培训,持有保险资格销售证基金资格销售证、银行理财从业资格证等证书上岗。
然而,孙女士表示,当时签署合同的时候,她不知道这个D柜柜台工作人员是谁,在她的印象中,她购买这份产品的时候,全程都是蔡小姐在跟。当被问及有没有在理财经理周某面前签署合同的时候,孙女士说,印象中只有蔡小姐一个,她与理财经理周某在这个产品上没什么交集。李行长则表示,具体细节他会核查清楚,一般情况下,银行的销售工作人员都会按照规定的程序签署合同。
延展
被误导+不细心=退保损失
类似孙女士这样的情况,王先生以及谢先生都遇到过。
2014年6月份,王先生去某商业银行在沙井的某一支行,想将银行卡里的20多万存款购买一些收益比活期存款稍微高一些的理财产品。
王先生告诉南都记者,他去到银行网点,一个理财部门的工作人员林某接待了他。林某给王先生介绍一款理财产品。该款产品的缴费期是5年,每年缴5万;第一年交完5万可以立刻拿到8000多元的分红,第三年有1万多分红,一年比一年多;5年期满之后,客户可以继续存,然后一直领分红,领到五六十岁,总计约有200万;也可以将本金与利息完整地取回来。
王先生觉得收益可观,而且5年期满后,可根据自己意愿选择继续存款或者直接取回本金以及利息这一点很好,所以他购买了一份。
谢先生购买的时间更早一些。2013年2月8日春节放假前一天,谢先生去某商业银行位于东门的一家支行取款。该支行的理财经理郑某向谢先生推荐一款产品。谢先生记得,郑某推荐的时候一直强调该产品的缴费期限是5年,5年后就可以取回本金加利息。谢先生还表示,郑某用收益模拟器演算该产品的收益,其结果是远远比其它的理财产品高。
此前,谢先生购买理财产品一直是郑某服务,谢先生很信任郑某。但是,谢先生表示,“如果对方实事求是说明是保险产品,我肯定不会购买。”
南都记者了解到,王先生以及谢先生只是想购买收益比活期储蓄稍高的保本型理财产品,但是由于销售人员的误导以及他们个人没有留意相关的合同、保单等资料,结果都买了保险产品。事后,王先生以及谢先生都跟银行以及保险公司沟通、要求退保。
最后,各方都折腾了很久,王先生以及谢先生都签署了退保协议。王先生总共交了15万,退回了12.8万;谢先生一共交了20万,退回了18万多。(来自:网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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