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产品设计更难。保险产品是保险经营的基础,设计保险产品需要大量的历史事件和数据为支撑,很多“碎片化”保险恰恰短缺海量的数据。由于缺乏基本的数据模型和精算基础厘定依据,有的碎片化创新保险产品,几乎没有保障功能,偏离了保险本质,更类似于披着保险外衣的赌博行为。例如,某公司曾推出的中秋节“赏月险”、世界杯期间的“世界杯遗憾险”等。
二是风险控制更难。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现实生活中的风险因素越来越多。但在碎片化思维下,保险公司侧重于前端的产品销售而忽视了在经营过程中,进行风险评估、预防、消除隐患,不以风险预防为目的,保险业对社会的风险控制和管理职能被削弱了,也为行业埋下了隐患。
三是消费维权更难。在“碎片化”保险销售中,由于用时比较短,格式化痕迹明显,缺乏一对一的人工咨询服务,投保人对保险产品难以做出全面详细的了解,容易出现未注意免赔事项和除外责任等情况。
四是管理、监管更难。“碎片化”保险是新生事物,为保险公司的经营和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增加了新的难度。在保险公司管理层面,保险公司一般具备较为严格的组织架构,但在碎片化保险产品创新的影响下,其层级明显的条块分割、部门设置很难对新型碎片化保险产品形成有效的整体性的管理,难以构建整体的定价、服务和评估体系,造成不少产品重前端销售,轻后端服务,首尾无法相顾。另外,分公司需要更大的自主权无法得到满足,网销、电销、移动端、实体营销等诸多渠道之间容易引发内部的无序竞争,对碎片化保险产品无法形成有效的事前评估和事后追责机制,客观上也影响了公司和行业的信誉。
注重“三个结合”
作为一种新的思维模式和创新之举,对于“碎片化”的保险产品,既不能对其扼杀在萌芽阶段,也不能听之任之无序发展,而是应当充分吸纳和接受“碎片化”对保险行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同时通过各种手段完善其不足之处,使其“化”而不“碎”,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这才是“碎片化”保险产品健康发展的正确选择。
一是脱虚就实,鼓励“碎片化”保险产品创新与实体经济市场需求相结合。
对于经营运作稳健、资产负债管理科学、投资管理能力优良的保险机构,支持其开展各类创新试点业务,为其在产品审批、行政许可等方面提供相应的监管政策支持。
为了推动“碎片化”保险产品更具有生命力和存在价值,客观上需要保险公司做好产品前期调研和论证,做好风险控制。主要体现在明确基础数据、样本分析等要求,不能脱离实践基础一味从营销角度推广保险产品,建议公司对其设计的“碎片化”保险产品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和测试,严格落实风险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
二是回归本质,鼓励碎片化保险产品创新和风险管控相结合。
首先要发挥经济补偿功能,目前很多“碎片化”产品仅针对风险发生进行赔偿,缺乏对风险发生原因的研究和行动。其次,发挥资金融通功能。实体经济大多需要保险行业的长期资金,也倒逼了保险行业开发、销售长期的寿险产品,而不是做短期的理财型产品,通过此种方式可以避免“短钱长配”风险,做到“长钱长配”,着眼未来。最后是发挥社会治理功能。结合实体经济的需要,保险公司应当从风险产生原因入手,借助行业优势、大数据基础为投保人提供专业化的有针对性的风险管理建议,做好相关风险预防的宣传和介入,而不是单一着眼于亡羊补牢式的事后补偿和赔偿。
三是统筹兼顾,鼓励保险管理、监管局部创新和全面优化相结合。
每一个行业的主体,一般都可以分为经营与监管两大主体。面对“碎片化”保险创新,本着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上的决定性作用的前提下,保险公司是创新主体,保险监管制度也要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在保险公司层面,需要保险公司在回归保险行业本源的基础上,对“碎片化”保险持扬弃的态度,要扬长避短、长短兼具。由于“碎片化”险产品具有传播快、影响大的特点,应尽快完善对碎片化保险产品的流程化管理,包括产品设计、营销方案及理赔等后续服务,建立起快速处理纠纷的机制。在保险监管层面,需要适应互联网技术,尤其是移动化联网技术发展的新形势,按照保险监管规律和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完善和优化监管制度,既要促进行业发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更要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好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诚然,“碎片化”保险具有两面性,其良性发展离不开保险公司锐意创新、主动作为,离不开保险监管部门的容错机制与完善优化监管制度,也离不开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理论支撑,更离不开广大消费者的参与支持。只有综合各方力量,才能为保险消费者提供更多、更好的保险产品,才能够防范和预防更多的风险,才能服务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来自:同花顺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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