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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目的是保障而非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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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年来,随着香港保险进入大众视野,很多其他的海外保险,比如台湾保险,也跟着加大了宣传力度。台湾保险很大的一个宣传点在于“避税壁债,隐藏资产”,如今这个如意算盘,怕是要落空了。”
  提醒:我国只有人寿保险能“避债避税”

  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例如,如果购买保险的资金是违法所得,触犯了刑法,这笔钱基本上会被依法追缴;在负债或公司财务恶化后投保,也会有非法转移财产的嫌疑,保险合同有被判为无效的可能;另外,洗钱也是不容许的。我国的《反洗钱法》中有l7条针对保险公司的条款,现在又有更新的补充。对于—些保险费来自非法途径的,法院可裁定保险公司强行退保。

  据我国相关法律,只有人寿保险能“避债避税”。人寿保险是属于人的生命资产,不需要缴税的,并且受益人的权利是大于债权的,债权人无权要求受益人以保险利益来偿还债务。

  保监会《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规定,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分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等,其设计类型分为普通型、分红型、投资连结型、万能型等。所以,买保险时,如果产品属于定期寿险、终身寿险或者两全保险,都属人寿保险的范畴归属,需要注意的是,很多保险公司以类似年金形式返还的产品,实际属两全保险。而其他类型的保险,如企业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只有受益金受法律保护。

  另外,信诚人寿业务主任刘鎏也指出,投连险万能险的投资账户部分,甚至分红险的红利部分,基于其理财功能的存在,与保险中真正起保障功能的资金有本质区别,或许很有可能在特殊情况下会被法院追缴用来抵债。

  权利:不能动用债务人的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的债务豁免功能肯定是有的,”信诚人寿业务主任刘鎏表示,“但在填写保单时,必须指定受益人,否则赔偿金只能算作遗产,需偿还被保险人债务。”

  按照《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如果债务人死亡,其购买的保险又有明确指定的受益人,那么这笔保险金会直接赔给受益人,不作为遗产处理,也不会被用来偿还债务。但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受益人死亡或者只是在保单的受益人项目里填写了“法定”,那该笔赔偿金则算作被保险人的遗产,需要偿还生前债务。

  “客户购买人身保险后,资金从个人资产中剥离,划归到保险公司,出现债务问题,依照相关法规,任何机构包括法院都不能动客户的保险。”平安人寿资深客户经理张林对人寿保险的“避债”功能持乐观态度。

  但《合同法》只规定了债权人无权直接向保险公司要求退保抵债,债务关系却依然存在,如果债务人的保险金经过一段时间后按照保险合同返还给了债务人,这笔钱很有可能依然需要偿还之前的债务,除非当时债务关系已经不存在或者诉讼时效已过。

  “但即使保险到期,客户不取出的话,—般会继续存在保险公司的账户里,别人无法动用,”张林强调。

  现状:国外用保险避债避税已普及

  利用保险合法避税,在我国用武之地还不多,目前只有《个人所得税法》相关条文规定,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但在国外,利用保险合法规避遗产税早已普及。

  1996年,遗产税法被列入国家“九五”立法计划,何时开征遗产税,这些年一直备受百姓关注。2012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首钢总公司董事长朱继民开征遗产税的建议,再次引起全社会热议,一切迹象都显示遗产税的征收已离我们不远。

  2004年未获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规定,遗产税的免征额为20万元,人寿保险金不征收遗产税、赠与税。税率分为5个级别,最少20%,最多则达50%。而《2011年胡润财富报告》显示,截至去年年底,我国已有96万名千万富豪和6万名亿万富豪,分别比上年增长9.7%和9.1%。相信如果真的开征遗产税,或许富人们对遗产规划的需求将替代目前的债务规避,成为其购买人寿保险的主因。

  至于保险的另一种避税方式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相较于遗产税,目前或许离中国人更近一些。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是指投保人在税前列支保费,在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在购买保险和领取保险金时,投保人处于不同的生命阶段,其边际税率有非常大的区别,对于投保人有一定的税收优惠。

  香港保险与避税避债

  香港保险产品能否避税避债取决于以下几点:

  1、债权人是否知道债务人资产转移到香港保险的事实。如果债权人不知道香港保险资产的存在,也无法向内地法院提起强制执行。

  2、内地法律是大陆法系,香港法律继承于英国,属于海洋法系。内地法律条文能不能在香港执行是个很大的问题。即便内地法院判决,要求债务人的香港保险资产强制执行,依然会面临内地判决在香港失效的问题。这也是很多问题官员和问题商人,一有风吹草动就跑到香港的原因。

  早在1999年3月30日内地最高人民法院就开始施行《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司法文书的安排》,为内地和香港打通一点点司法障碍。香港也有《香港执行有关外地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但是由于两地对相关安排的执行过程都非常繁琐,标准也非常严格,所以内地的很多司法判决依然是无法在香港得到执行。不得不说,香港法院是否会执行内地法院判决结果,强制冻结债务人在香港的保险财产还存疑。

  3、香港法律关于保险避税避债的相关规定。由于香港法律体系是海洋法系,判决会参考过往的判例。

  总结

  保险制度设计的初衷并非帮助债务人实现避债,无论是在大陆法体制之下还是在香港法的规则内,保险的本性还是分摊损失和经济补偿。

  至于妙用保险实现避债之功效,有必要在内地与香港不同的法律语境之下有针对地分析,方能得出正确的结论。(来自:同花顺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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