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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保险理赔纠纷如何解决 详细案例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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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旅游保险能够在旅客旅途出现意外事故后进行相应的理赔,但是由于旅行社对旅游保险不够专业的原因,组团游时通过旅行社购买旅游保险出现的理赔纠纷时有发生。下面是一则案例和分析,供大家了解。

  2、旅行社应当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 可 以 要 求 赔 偿 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鉴于旅行社单独就为华玲购买保险未收取报酬,决定了双方之间是一种无偿的委托合同关系,由此导致的纠纷也就应当按照无偿委托合同来处理。那么,旅行社应否赔偿损失关键在于其是否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一方面,旅行社确实不存在故意。因为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的损害结果,却希望或放任该损害结果的发生。很明显,对华玲的死亡旅行社事先并非明知,也不存在希望或者放任。另一方面,旅行社存在重大过失。过失是指对损害结果应当预见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重大过失则是在过失行为中,对起码的、基本的、一般人都能够注意的义务的违反。

  本案中:旅行社组织旅游是一件经常的事,为游客购买保险也是家常便饭,应当知道什么保险更适合62岁的华玲,从而按照合同,为华玲选择“购买旅游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其它相关个人保险”。但旅行社却没有选择“相关个人保险”中对华玲有利的,反而选择了排除华玲权利的保险,属违反起码的、一般人都能够注意的义务;另一方面,在保险公司要求60岁以上人员应缴20元保险费,否则只保交通意外责任保险的情况下,旅行社却没有将这一严重危及华玲利益的情况告知华玲,明显违反基本义务。正是由于旅行社的行为,导致华玲的出险在条款赔付之外,造成华玲出险后不能获得赔付,二者之间存在着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即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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