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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专家1对1条款解读
这一规定的出台,从保险公司角度讲,将普通旅游风险的投保人“置换”为旅行社,且以法规的形式规定强制投保,结果当然是拓展了承保对象,降低了经营风险。从游客角度看,则迫使其改变以往那种躺在旅行社身上“等靠要”的习惯,树立起自己替自己买保险的意识。因为旅游意外险已经从法定保险被“贬为”自愿保险。同时,从本质上看,保险公司支付给旅行社的赔款实际上是对游客的补偿,所以该规定也为游客间接提供了权益保障机制。从旅行社角度看,该规定使其能够通过支付定额的保险费就将数量不可预见的民事赔偿风险“锁定”。所以它大可放心地去客观界定对游客的赔偿责任,从而减少旅行社与游客之间的利益冲突,最终促进旅游业务的提升。
应当说,新规定的出台不是偶然的,而是暗合了保险业发展的内在规律。保险界认为,保险业的发展可以划分为三个大的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传统的海上保险和火灾保险(后来扩展到一切财产保险);第二阶段是人寿保险;第三阶段是责任保险。商品经济的发展,各种民事活动急剧增加,人们的索赔意识不断增强。为应对各种层出不穷民事赔偿事故,政府应出台种种细致的法律法规,界定当事人的责任以减少纠纷。而法律的完善正是保险业在由承保物质利益风险,扩展到承保人身风险后,在扩展到承保各种法律风险的必要前提。所以《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的问世既是我国法律制度走向完善的结果,又是保险业直接介入社会,充当社会发展“稳定器”与“推进剂”的具体表现。
但我们应该明白,该规定的出台只是为了游客、旅行社转嫁风险和保险公司拓展业务的提供了平台,至于其能否真正转化为“福利”,还得依赖他们自身的能动性。保险公司要不断地改进服务、完善险种条款、扩大宣传力度,非此不能借得该规定的“东风”。游客则要耐心地去比较旅游意外险和旅行社投保的旅行社责任保险保障范围的异同,避免无效的重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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