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后,顾女士经过多次查询得知承办保险理赔事宜的是某保险公司市中支公司,顾女士既是被保险人,同时还是投保人,旅行社只是代办保险的机构,即保险兼业代理人。
3、旅行社从中作梗
2004年10月,顾女士找到该保险公司市中支公司,希望直接领取这笔赔偿金。但接待人员辩称旅行社是投保人,一切交涉保险公司只与旅行社进行。同时顾女士要求提供保险公司应填发给自己的保险凭证、保险合同以及保险条款,均遭拒绝。
随后,顾女士再次去保险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书面反映此事,提供了相关的资料,得到一份《旅游意外保险》的条款。
同年11月,顾女士再次来到客户服务中心,又向保险公司提供了一份《协议书》,该协议书由旅行社和顾女士所在单位签订,其中有:“……4、旅游费为3200元(指一个人),包括费用:……保险费……”内容。进一步证实了保险费是由顾女士支付的,只是经过旅行社办理,最终到达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旅游意外保险》,旅行社只是兼业代理机构。
2004年11月,该保险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致函顾女士,表示顾女士可以到保险公司市中柜面领取3371.36元保险金,并且向投保人表示歉意。由于第一次接待顾女士的工作人员不了解情况,导致投保人顾女士多次去保险公司解决未果。
4、保险公司细说缘由
通过联系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解释说:2004年4月,某旅行社出面为2004年4月10日至17日去新、马、泰旅游的某公司职员投保了我公司的《旅游意外保险》。2004年4月底,旅行社向我公司提出了客户顾女士的理赔申请。公司依据条款约定予以赔付,并将理赔款划至旅行社的帐户上,请旅行社转交给保险金的受益人,也就是同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顾女士。
后来顾女士来我公司接待室时声称因与旅行社有诉讼,能否直接来我司领取,故我公司答复可以带好有关证件来我公司客户服务柜面领取。但是在与旅行社联系这笔款项时,旅行社称已将此笔理赔款给了客户。为此,我公司接待室随即速与顾女士联系,但顾女士称并未拿到该笔理赔款。随后我公司再次与旅行社联系,让其提供客户领取该理赔金的依据,旅行社称因为诉讼耽搁,理赔款实际上还未支付,故我公司考虑到顾女士已经多次为此事奔波,决定先支付顾女士理赔款,同时向旅行社追讨相关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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