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张女士咨询的这种情况,应该按保险费和保险金各自分析。对于保单已缴纳保费,从目前保单情况来看,该权利属于保单的投保人丁先生,但其中一部分保费即12200元是在夫妻关系续存期间缴纳的,这部分保费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作为投保人,应当给予对方相当于该部分已缴纳保费的权利,丁先生有权获得6100元的补偿。
不过,张女士在离异后所缴纳的一部分保费6100应属于个人财产,对此丁先生无权要求一半的补偿。 对于保单载明的保险金,在保单持续有效的情况下,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时,保单的受益人仍是丁先生。那么,该笔保险金就属于丁先生所有。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前,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已申请变更了受益人,那么,该笔保险金就归变更后的受益人享有。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保单所载明的受益人对保险金的权利是预期的、不确定的,保险金能否成为受益人的既得权益,取决于保单是否持续有效或受益人是否变更等各种因素,因此,夫妻离异时,这种预期利益不应属于夫妻关系续存期间的财产,不应按照夫妻共有财产处理。所以,张女士的前夫丁先生无权要求获得一半的保险金。
由此得出,投保人丁先生可以取得6100元保险费的补偿,但无权要求张女士变更受益人后获得一半的保险金。这是一个比较典型的事例。夫妻离婚时,往往忽视对保单的处理,给以后保单受益的分配留下了后患。此法有效处理离婚后保险利益分配问题的方式,值得借鉴!
[来源:南京 中国人寿 陶蓉蓉 http://quick.xiangrikui.com/blog/1704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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