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限于保险水平低下和立法的历史局限,2001年通过的新婚姻法并没有对人身保险是否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作出明文规定。
然而,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以及离婚率的高企,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已经凸显出来。最近也有很多朋友在询问,离婚时人身保险到底该如何处理?我查阅了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希望给朋友们一些参考意见。
婚姻期间购买的人身保险该如何处理?相信很多朋友都会有疑惑,通过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分析,一起来探讨这个问题。
人身保险中的短期产品,如意外保险、医疗保险,其保障期限短、费用低廉、现金价值也比较低,通常不会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本文的关注核心,主要是人身保险中一些期限较长,保险金数额较大,尤其是具有储蓄或投资功能的新型寿险。
执行新的会计规则后,万能保险和投资连结保险中大部分资金将不计入保费,视为投资,因而对其可参考婚姻法中对“股票、债券”的规定,将其列为“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那么分红险或返本型的传统型两全保险、终身寿险或养老年金保险该如何界定呢?
这就需要我们做出更为耐心的推理: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保险所交的保费来自于夫妻共同财产,对这部分资产夫妻双方有平等的支配权,保单作为有价证券,是共同财富的延续和演变,并不能因此改变其作为共同财产的性质。如果武断判定保险归属于一方,其必然损害了另一方的权益。
从保险务实上讲,也是这个道理。假使婚姻存续期间,丈夫为妻子购买一款分红保险,丈夫作为投保人和身故受益人、享有获得保单现金价值、红利、身故保障金的权利,妻子为被保险人、享有年金、生存保险金及满期保险金的权利,夫妻双方利益交织,不能单方面判断其归属于哪一方。
当然,很多朋友说自己作为投保人为自己购买的保险,能否视为个人财产,我以为它的性质与夫妻互保的保单性质相同,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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