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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间购买的人身保险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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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限于保险水平低下和立法的历史局限,2001年通过的新婚姻法并没有对人身保险是否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作出明文规定。

但保险因其特殊性,在进行分割时没有完全公平的办法。蹇宏老师在理财讲座中谈到这个问题,给出的答案是按照当时保单现金价值来估量,由被保险人接手整个保单权益,并弥补对方一半现金价值的资金。

很多法律界的人士给出的答案是弥补一半的保费。由于保单的现金价值多数情况下不等同于所交保费,因此也会引起部分争议,需有双方协商解决。

要提请朋友们注意的是,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人,只需对另一方作出赔偿即可;如果采用夫妻互保的方式。

因为离婚后双方通过婚姻关系建立起来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消失,彼此之间不再具有保险法上规定的保险利益,此时就需要首先做好投保人变更手续,之后双方再做出合理赔偿协议。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对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人寿保险的处理方法,区别于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保险赔偿金的处理。

根据保险法和婚姻法相关规定,保险的赔偿金应视为夫妻单方面的财产(参见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婚姻法第十八条)。

举个简单的例子:小李和小张于2002年结为夫妻,夫妻采用互保方式购买国寿康宁保险,保费各7300元和6100元,保额为30万元;另小张的父亲购买一款终身寿险,保额20万元,其受益人为小张。2005年小李遭遇意外、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截肢,获得保险公司赔款30万元,保险合同结束。

同年小张的父亲离世,保险公司赔偿20万元。2006年小李和小张协议离婚,对于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人寿保险及所获得保险赔偿金该如何处理呢?

依照上面的分析:30万元的伤残保险金为小李的个人财产;小张父亲的20万元身故保险金为小张的个人财产;小张自己的康宁保险变更投保人为本人,并补偿小李02年-06年5年所交保费一半即15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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