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宁定期保险
满期生存:
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所缴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32000元,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障: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100000元,本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00000元,本合同终止。
高残保障:
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100000元,本合同终止。
保单权益:
保费自动垫交、减额交清、保单借款。
国寿关爱生命女性疾病保险(B)
身故保障:
被保险人身故,按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100000元,本合同终止。
高残保障:
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按保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100000元,本合同终止。
手术医疗保险金:
在合同责任范围内,按保额的5%给付手术医疗保险金5000元,但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同一疾病于同一手术位置接受附表所列手术时,手术医疗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癌症医疗保险金:
在合同责任范围内,按保额的40%给付癌症医疗保险金40000元,但每种特定癌症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系统性红斑狼疮医疗保险金:
在合同责任范围内,按保额的20%给付系统性红斑狼疮医疗保险金20000元,给付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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