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告知义务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据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每一被保险人保险金额最高限额为十万元。
第九条 保险责任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女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第十条 保险事故通知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被保险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延误的除外。
第十一条 女性疾病鉴定
被保险人因患本合同所指女性疾病申请保险金给付时,本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到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身体检查,所需费用由本公司支付。
第十二条 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女性疾病,被保险人凭保险单、本人身份证件、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病理检验报告和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女性疾病鉴定所需的有关文件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