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责任免除
对下列情节之一,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隐瞒、欺诈行为。
2、在投保前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指女性疾病。
3、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指女性疾病为转移性女性疾病。
第十四条 受益人的指定
本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女性疾病,但被保险人在本公司给付保险金前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第十五条 索赔时效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六条 批注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第十七条 合同的纠纷与管辖法院
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涉及诉讼时,约定在保险单签发地法院进行诉讼。
第十八条 名词释义
本合同所述“本公司”指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所述“女性疾病”指下列情事之一:
1、原发性乳腺癌
2、原发性卵巢癌
3、原发性宫体癌
4、原发性宫颈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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