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前拖拉机多头管理,入户标准不一,交强险费率适用存在争议
2004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授权农机部门办理拖拉机牌证,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但各地出于保护地方企业、促进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在生产和办理入户变型拖拉机方面给予了方便和优惠。目前可以在农机监理部门入户“变型拖拉机”均可以在交警管理部门以“低速载货车”、“三轮汽车”、“营业性货车”等车型办理登记入户,这就造成了交警、农机部门两头管理,入户标准不一,甚至出现抢“业务”现象。对于拖拉机国标委有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2009年7月1日实行新标准GB-16151-2008。有关法规也对拖拉机类型的车辆有着明确的界定,如《道交法实施条例》第111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是指手扶拖拉机等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40公里、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的轮式拖拉机。”国家标准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3条第7项称:“本标准所指的拖拉机是指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20km/h、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作业的手扶拖拉机和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40km/h、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作业的轮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还包含手扶变型运输机,即发动机12h标定功率不大于14.7kw”。按照这一标准,目前市场农机监理站入户的所谓“变型拖拉机”是一些地方企业生产吨位在2吨以上的货车,根本不属于拖拉机范畴。少数不法分子、违规中介利用各省、市对拖拉机入户管理松紧不一,将超标、报废甚至部分已申领过汽车、农用运输车号牌的机动车异地办理拖拉机牌照,一些超高吨位的特大型货车也被农机部门当作拖拉机入户,用以逃避各种税收[①]、规费、保险等费用。这些所谓“变型拖拉机”由地方小厂装配生产,多用于农村地区运输,车辆质量差,事故率较高,执行拖拉机费率必然造成保险公司巨额亏损,目前拖拉机交强险保费为70至700元之间,而货车交强险保费在1850至4500元之间。
(二)拖拉机投保率低,变型拖拉机主动投保,保险公司被逆选择,拖拉机交强险亏损严重
2009年6月29日保监会召开“2008年交强险信息披露新闻会”发布数据,2008年我国交强险投保率仅有41%,其中汽车投保率相对较高,为68%,而数量众多的拖拉机车型投保率只有21%。用于农田作业和农业生产的兼用型拖拉机、14.7KW上下运输型拖拉机等真正意义上的拖拉机多用于农业生产,风险相对小得多,但机手投保积极性不高,投保率极低,农机监理部门有依法管理拖拉机的职责,但没有上路检查权,对有无交强险很难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实施有效管治,行政执法的力度大打折扣,上门办理拖拉机业务往往都是各种类型的车况较差、风险较高的变型拖拉机业务,保险公司存在被逆选择现象。
2009年7月1日是交强险实施三周年,保监会正式出台了第二份年报。根据年报,2006年7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交强险共承保机动车1.56亿辆次,保险责任已到期的保费1045.9亿元,保险责任未到期的保费263.9亿元,赔付670.6亿元,经营费用412.7亿元。两年半累计承保亏损37.4亿元。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共承保拖拉机交强险312万辆,拖拉机交强险赔付率高达122%,承保亏损达5.6亿元,拖拉机交强险经营情况令人担忧。
(三)保险业为支持“三农”,对拖拉机交强险设置了较低的费率水平,造成了拖拉机业务的严重亏损
2006年7月1日交强险正式实施时,由于对拖拉机保险业务缺乏历史经验数据,拖拉机交强险费率的确定既要考虑保险公司正常经营的技术因素,又要兼顾农民的支付能力和认识接受程度,因此保监会在充分采纳了农业部等相关部门意见之后,最终确定了实行区域差异化、较符合广大农村实际情况的拖拉机交强险低费率方案。根据这一费率方案,14.7KW以上运输型拖拉机交强险保费在不同省(区、市)从340元至700元不等;14.7KW以下(含)兼用型拖拉机,交强险保费最高定为80元、最低定为50元,充分考虑了广大农村车主的承受能力。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交强险费率调整中,保监会考虑到拖拉机车型的社会民生影响较大,对其没有进行费率上调,使广大农村车主继续在较低费率水平上享有更高的风险保障,虽然《交强险条例》明文规定,交强险实行不亏不盈经营方式,但实际操作是保监局监督行业协会实行统一制定费率,商业保险公司不得拒保交强险,自负盈亏,这就造成了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拖拉机保险业务积极性不高的原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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