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技术标准,严格组织生产,依法注册登记
虽然拖拉机2009年7月实行GB-16151-2008新国标,但各地在生产变型拖拉机和办理入户标准条件不一致,造成了拖拉机运行安全和管理混乱。建议由农业部门、交警部门、保监会联合制定“模糊车型”入户标准,规范交强险实务。各省拖拉机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参数组织生产,必须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技术要求,不得随意变更和突破标准。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农业部部长令第43号规定的程序和农业部“两不准,一严禁”的规定做好拖拉机注册登记工作。对本地产新型拖拉机,必须按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发布的公告进行注册登记,不在公告内的不得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严禁为超过上述标准的拖拉机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商业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按拖拉机条款办理“假”拖拉机交强险业务。同时建议相关农机管理部门成立相应组织,定期不定期开展对各地拖拉机注册登记情况及各拖拉机生产企业的产品安全技术性能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产品的安全性能良好,从源头上消除农机安全事故隐患。目前运输型拖拉机混乱问题得到农业相关部门高度重视,一些地方农机监管站能够规范操作,做法较好,如2009年04月重庆市农机管理办公室出台文件规范本地产新型拖拉机有关主要技术参数必须控制在以下范围内:发动机功率在20千瓦以下,上道路行驶的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20公里∕小时,长宽高等外廓尺寸应在4米、1.5米、2米以内,轮胎规格不得超过5.00-12,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600kg。重庆市农机鉴定机构在对本地产新型拖拉机进行技术鉴定和推广鉴定时,有关主要技术参数必须严格按照上述标准实施鉴定,不得突破其标准。否则,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重庆市农机鉴定机构成立专门组织开展对企业产品鉴定后续跟踪监督,督促企业加强产品质量管理,确保质量稳定。
(二)扩大拖拉机交强险覆盖面,避免变型拖拉机逆选择市场
保险企业是经营风险单位,保险经营基本原理是“大数法则”,只有同质风险达到一定数量时,风险事故率和损失程度越真实稳定。建议保监会、农业部等相关部门尽快出台联合收获机和其他自走式农业机械的保险管理规定,对农机交强险缴纳的机械,按纯运输型、纯农田作业型、混合作业型等,对投保的类型、范围、标准进行重新细化,让农业机械在道路行驶和田间作业中有关的保险问题统一起来,尽可能地以一张保险单解决问题,以避免给广大农机手增加麻烦,增加经济负担。同时为适应保险风险分散需要,建议由国家统一指定某保险公司专门办理农机交强险业务,提高拖拉机投保率,发挥地方政府作用,保费统收,保险公司下乡远程出单。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实行农机保险补贴制度
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离不开政府对“三农”的投入,目前交强险拖拉机条款费率水平严重偏离成本,农民收入普遍不高的情况下,尽快将农机保险纳入财政补贴农险范围,对农民机手和保险公司实行双补贴,即对农民机手实行保险费补贴,对保险公司实行赔偿费补贴,减轻农民和保险公司双方的负担,既解决了保费低保额高的难题,也解决了保险公司不敢接农机交强险业务的难题,促进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四)探索完善拖拉机交强险费率,完善拖拉机交强险运行机制
2009年7月,保监会、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9〕127号)明确提出:“对于拖拉机交强险综合赔付率超过100%的地区,有条件的保监局可会同当地农机、公安交管等相关部门,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按照维护拖拉机机手合法权益、积极稳妥的原则,积极探索制定适合当地情况的运输型拖拉机(含低速载货汽车)交强险地区费率”。建议由各省保监局、行业协会统一制定本地区统一拖拉机、摩托车交险费率方案,同时取消省内各市行业协会费率方案,避免省内拖拉机费率差异化过大,导致拖拉机保险业务区域内流动,给保户带来不方便。目前,湖北、江苏、浙江等省保监局已研究制定出当在差异化拖拉机新费率方案。如浙江省保监局规定2009年3月1日后,变型拖拉机的交强险费率标准可以参照机动车交强险费率浮动的有关规定,在签发交强险保单时,实行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浮动,根据被保险变型拖拉机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在下年度续保时进行费率浮动,浮动的范围为:符合规范的拖拉机及小型变型拖拉机应不大于±30%;超标变型拖拉机应不大于±50%。安徽省保监局在前期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新的农机交强险方案也即将派出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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