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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霸王条款该走到尽头了
2011-10-09 12:19:46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日前,随着又一起商业车险“无责不赔”案车主胜诉,“无责不赔”这条保险公司多年的霸王条款被宣判了“死刑”,回顾今年昆明车险的多起霸王条款案无牌不赔、新车不赔案以及近期央视曝光的“高保低赔”案,无不让我们感受到机动车保险定价“猫腻”多多,广大消费者无辜被“吸金”。在呼吁保险行业进行诚信建设外,也请专家给你出招,巧妙应对保险“潜规则”。

  日前,随着又一起商业车险“无责不赔”案车主胜诉,“无责不赔”这条保险公司多年的霸王条款被宣判了“死刑”,回顾今年昆明车险的多起霸王条款案无牌不赔、新车不赔案以及近期央视曝光的“高保低赔”案,无不让我们感受到机动车保险定价“猫腻”多多,广大消费者无辜被“吸金”。在呼吁保险行业进行诚信建设外,也请专家给你出招,巧妙应对保险“潜规则”。

  没责任保险公司不赔

  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机构只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条“无责不赔”条目在保险合同中司空见惯。

  然而,昆明市民张德坤勇于向这条保险潜规则挑战。

  去年2月5日,张德坤在神州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为自己的斯巴鲁“森林人”小型越野客车投保,购买了“神行车保系列产物”的车辆损失险、车损险不计免赔、玻璃单独破损险等基本险和附带加上险。今年1月24日,张德坤和家人驱车去呈贡,路上一辆马自达轿车违规调头,与他的车相撞。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确定地认为书》确定张德坤的车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德坤花了6万余元修车费,之后向保险机构报案并申请理赔。可保险机构称,根据双方签署的保险合同第十五条“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3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保险机动车一方无事故责任或无过错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划定,保险机构只赔偿损失的30%,剩下70%由张德坤向事故相对方追偿。

  “我的车买了全险,每年要交6000多元的保费,可出事后,保险机构以‘无责不赔’为由,将‘追偿’义务转嫁给被保险人。”张德坤认为保险机构制定的是霸王条目,为此他将神州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经过两审,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按责赔付”格式条款为无效条款。据此,判决保险机构全额赔付张德坤损失60347元。

  和张德坤经历相同,昆明的蔡先生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下称保险公司)盘龙营销部花了4000多元,为自己新购置的本田车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辆损失险等多项保险。

  2009年7月19日凌晨3点,蔡先生驾车在北京路与环城南路交叉口时和一辆哈飞轿车来了个“亲密接触”,事后交警认定此次事故“哈飞”驾驶员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蔡先生找到保险公司,对方以“无责不赔”拒绝赔偿。眼看索赔无望,而车辆急需修理,蔡先生不得已把车开到了修理厂,前后花了6万多元。

  为这个“霸王条款”,蔡先生郁闷了一年多,看见云南省首例车主状告保险公司“无责免赔”案件一、二审车主都胜诉,他又充满信心,不久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日前,蔡先生两审胜诉,保险机构赔付蔡先生损失60347元。

  没牌照保险公司也不赔

  购买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等,拿到保单就生效,但盗抢险为何要拿到正式牌照才生效?新车被盗,保险公司以没上牌照为由拒赔,这个理由充分吗?为这,市民李先生和保险公司“扛上了”。

  去年12月15日,市民李先生为自己的“起亚”牌多用途新车购买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包括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险、盗抢险等。不幸的是,今年1月4日,他将车停在呈贡小王家营某地,等办完事回来,车子不翼而飞。

  事发后,李先生及时报案,并通知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东站营业部(下称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采取回避的态度。他申请赔偿,保险公司却说,车辆还没有办理正式号牌,盗抢险没有生效,拒绝赔偿。

  为什么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等拿到保单就生效,盗抢险却要拿到正式牌照才生效?李先生一怒之下诉诸法律,要求保险公司按照车辆盗抢险,赔偿其损失174800元,赔偿律师代理费10000元,并承担此案的诉讼费。

  “根据《保险法》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该条款无效。”法院据此认为,无号牌不赔的条款无效。今年7月法院作出判决,由保险公司按照车辆的购置价格174800元进行全额赔付。

  同样,因为牌照原因无法得到赔偿的还有市民龚先生。去年3月14日龚先生新买了一辆车,办了临时号牌,还购买了保险。不想在领正式车辆牌照之前,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该车是临时牌照且过期”为由,拒绝理赔。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虽在保险单尾部就“免责条款”做了提示,但不能举证证实公司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龚先生明确说明了免责条款,所以,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据此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龚先生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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