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作者:长沙 幸福人寿 何智
被保险人资料: 王女士,30岁,医生,月均收入5000元【 年缴保费:5000元 】
保障方案:
幸福人生综合保障:基本保险金额100000元,保至80岁,10年交费,每年交保费5073元,十年共交保费50730元。
保险利益: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内(含第90天)因疾病身故,我们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主险合同期满日二十四时,我们按照当时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我们按照《幸福附加幸福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约定无息退还附加险合同已交保险费的,我们在退还上述附加险合同已交保险费的同时无息退还本主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我们按照《幸福附加幸福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约定给付过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不再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满期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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