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治疗保险金:
自幸福附加幸福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本条款附件一所定义的早期治疗保险金疾病(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不受此90天限制),
我们按被保险人确诊时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早期治疗保险金,每一种早期治疗保险金疾病以给付一次为限。
每次给付早期治疗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随之减少相应给付额度,本附加险合同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保险金额重新计算。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内(含第90天),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患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件一中列明的早期治疗保险金疾病(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除外),我们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幸福附加幸福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件一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不受此90天限制),我们按被保险人确诊时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内(含第90天),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患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件一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除外),我们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我们按照《幸福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的约定无息退还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的,我们在退还上述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的同时无息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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