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的全部属性归一人拥有的独占所有权,不存在不同主体之间的合同安排,却并不是最常见的经济经营模式,这是因为独占所有权的安排容易发生两类交易成本:第一类成本产生是因为非人力资本所有权形式不可能与最有效的人力资本所有权形式相匹配,因而不要引入交易。
第二类成本产生是因为一个人拥有并利用所有生产要素存在专业化损失;一个人拥有两种资产,不可能像两个人各自拥有一种资产那样,有利于专业化。那么,上述权利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配置的原则是什么呢?
根据上述产权理论的论断,可以对信托资产管理业务得出如下几个结论:
第一,由于资产管理是一种规模经济效应非常明显的业务,因此具有普遍性的业务形态是产权分割而非产权独占。
不同类型的资产管理业务可能由不同类型的资产管理机构从事,同一类资产管理业务中包含的不同管理属性(如受托管理、保管、投资管理)可能由不同机构从事。
第二,由于资产管理是一种专业化特征强烈的业务,因此不同类型机构应选择自己具有比较优势的管理职责。比如银行适合担任账户管理人和保管人,基金、券商等比较适合承担投资管理人职责。
信托公司应该“但求所在,不求所有”
信托公司在资产管理领域大致承担如下两种角色:一是依据《信托法》承担受托管理职责;二是依据《信托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亲自管理信托事务,特别是要亲自承担作为资产管理业务核心要素的投资管理职责。
对于受托管理与投资管理两种职责合一,即均由信托公司承担的情形,无需讨论。但是,正如前面所述,资产管理业务的常态是二者的分离。
在受托管理与投资管理需要分离的态势下,信托公司应该选择以受托为主还是以投资管理为主呢?对于整个信托业来说,这是个发展路径选择问题。
我们先看一个有趣实践案例:内蒙古和陕西均属中西部地区,经济发达程度不高。内蒙古的鄂尔多斯和陕西的榆林均是我国著名的煤都,蕴藏着丰富的煤炭资源。
在发展当地经济的模式选择上,两地政府实施了两种不同的路径选择,最后产生了迥异的结果。
内蒙古的鄂尔多斯提出的思路是“不求所有但求所在”,鼓励各种所有制企业到当地开发煤炭资源,提供各种便利条件。结果当地经济得到迅速发展,该市人均GDP现已居于我国地级市前列。陕西的榆林“既求所在亦求所有”,当地经济潜力至今尚未得到充分发挥。
由此可知,“所有”并不像大家认为的那样重要,能推动人口就业、提高当地GDP的“所在”才是应该追求的目标更加重要。
由此类推,体现名义所有的受托管理不太重要,作为资产管理链条上利润最丰厚一环的投资管理才是信托公司应该努力的方向。回到信托公司选择受托发展路径还是投资发展路径问题上,似乎可以得出如下意见:
尽管目前信托公司在投资管理能力上的比较优势并不明显,但是,作为一个行业而言,信托公司应该将业务重点放在投资管理而非受托管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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