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专家的答复:
在有发生保险事故需要就医前最好是致电你的保险代理人,有经验和负责的代理人会教你怎么向医生陈述病情的。
如果是自己去就医要把初次起病时间说在保险合同成立以后,并且不要讲具体的时间,离本次就诊越近越好。
当然,这个也是要建立在投保时如实告之的前提下,不然,你再会说保险公司查出投保前病史也是不会赔的,当然对于长期险过了二年没有如实告之保险现在不得拒赔和解除合同。
我有一个朋友也是投保的你所说的公司的重疾险,因为心脏病住院时在陈述病情时说偶尔服用心脏病类药物有三年了,医生记录在病历上,申请重疾险理赔因为服药在前投保在后被拒。现正四处找那代理人扬言要砍他。
现在解决争端的最好办法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维权,因为陈述病情的记录是医生亲笔写的而非自己,很有这个“余”字是医生听错了,或是习惯性的妙笔生花,或是就医时因为嫌医生态度不好与之争吵了几句,那医生有意泄愤写上的。
从证据学上来讲病历上的病人病情陈述并没有证据的效力,因为那是人家医生写的病人并没有在上面签名,就象警局的讯问笔录一样,如果没有被讯问者签名,等同于废纸一张。
在保险中有加重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责任的,保险人要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明确说明,如果没有说明或没有证据显示已说明,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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