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延续
对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合同到期日后 30 天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3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情况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未告知的既往症;
2) 先天性畸形、变形及染色体异常以及其他遗传性疾病;
3) 鼠疫、霍乱、淋病、梅毒、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 )感染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病;
4) 精神和行为障碍;
5) 不孕不育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妊娠、产前产后检查、流产、堕胎、分娩、人工生殖、变性手术、人体试验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6) 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疗养、康复治疗、心理治疗、牙病治疗、美容、矫形、安装假肢、视力矫正手术及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7) 从事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比赛、拳击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职业活动;
8) 犯罪、拒捕、自杀、自伤、斗殴、醉酒,以及吸食、服用或注射毒品、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9) 无驾驶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饮酒、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
10) 战争、军事行动、内乱或武装叛乱及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以上除外责任中所指的先天性畸形、变形及染色体异常、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为准。
2 其他事项
2.1 保证续保权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即享有对本险种的保证续保权。保证续保指在续保时,本公司以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时的状况作为风险评估依据,不会因为被保险人个人的风险状况变化,拒绝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继续投保本险种或者对被保险人作增加保险费或约定除外责任的处理。
2.2 保证续保权终止
自被保险人获得本险种保证续保权之日起,如被保险人在保证续保期间内应当获赔的保险金总额达到合同中约定的保证续保权终止额度(见附表一),或者被保险人的续保年龄达到本险种约定的最大续保年龄(见保险费表),保证续保权自动终止。如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未按时交纳保险费或有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欺诈行为,本公司有权终止被保险人的保证续保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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